2018年稅收政策概覽

一、金融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2、從2018年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單戶授信額度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擔保金額佔比不低於80%,其中支持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的擔保金額佔比不低於50%。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微企業或小規模納稅人相關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3、自2017年4月1日起,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徵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6、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一般適用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菸葉的單位為菸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菸葉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法繳納船舶噸稅。噸稅由海關負責徵收。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停徵排汙費。

環境保護稅是對在我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徵收的一種稅。

4、調整增值稅稅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

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5、社會保險費用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6、印花稅優惠政策

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7、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為促進甩掛運輸發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於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8、車船稅優惠政策

對符合條件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的車船稅減免或減半徵收。

——《關於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9、增值稅期末留抵退還

2018年對部分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行業包括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並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

1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

11、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進行加計扣除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12、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準提高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3、固定資產一次扣除標準提額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其中: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14、虧損彌補期限延長

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15、技術先進型企業優惠政策擴容

將原在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執行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即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符合條件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6、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對7類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對2類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徵後退50%的政策。

17、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將目前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明確,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上述稅收政策。

18、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四、增值稅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管理

1、滿足相關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關於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2、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進行表表比對、票表比對、表稅比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質量,優化納稅服務,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申報比對規則:表表比對,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票表比對,各類發票、憑證、備案資格等信息與申報表進行比對;表稅比對,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稅款比對。

3、企業支出的銀行手續費、利息支出必須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4、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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