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相、殺貪官、高壓集權:他一步步走向了權力的巔峯

廢相、殺貪官、高壓集權:他一步步走向了權力的巔峰

明代是中國古代最後一個漢族大一統王朝,朱元璋作為中國歷史上最負盛名的帝王,史無前例地廢除了丞相職位,將權力前無古人地集中到了自己手中,中國古代的集權專制體制由此已經接近了頂點。

把中國古代的專治統治推向了頂點。他在政治上實行高壓政策,但不只是依靠高壓手段維持統治,他所建立的明朝,有一套完整、複雜的政權體系以及行之有效的典章制度。朱元璋建立的明朝雖然被大清王朝取代,但他親手建立的制度以及推行的改革措施,並沒有因為改朝換代而徹底湮滅,其中大部分仍然為清朝乃至更往後的時代所沿用。

在《朱元璋的政權及統治哲學——專制與合法性》一書中,政治的波雲詭譎與歷史的真實動人被展現得絲絲入扣。作為唯一一部用西方語言寫成的關於朱元璋的研究專著,此書不僅廣泛論述了朱元璋政權建立及施政之方方面面,內容廣泛,而且以一種不同於國內主流聲音的方式對其政權提出了不同他人之評判,表現出了一個法國漢學家對於中國歷史的深入理解。

因為某些眾所周知的原因,這種與國內略有不同的對於中國過去的理解,或許更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的現在。

朕膺天命三十有一年,憂危積心,日勤不怠,務有益於民

朱元璋建立了明朝,成為開國皇帝,是為明太祖。經過數十年的動盪,中原地區民眾感受到了安定與和平。這時,帝國政權的目標是對社會進行重組,重新恢復一種與和平形勢相對應的社會秩序。這種組織,是經過長時間準備的,朱元璋在宣佈建立明朝之前,是非常從容的。政府的組織以及相應的制度都針對一個目標,使其明確限定於新的皇帝及謀士們的才智範圍內運行。我們下面將會運用明朝的典章制度,來解讀朱元璋的政權目標。

廢相、殺貪官、高壓集權:他一步步走向了權力的巔峰

朱元璋畫像

不同的中國哲學流派都在致力於一項共同的事業:構建一個尋求民眾利益的有序的社會。朱元璋並沒有偏離這個傳統,他的政權目標十分明確。他經常提及這一點,為了讓別人記住,他的所作所為都為了一個最終的目標:民眾的利益。在許多明朝政府的公文裡,可以找到關於這個基本目標的各種表述。比如,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明確指出:

君子得位,欲行其道。小人得位,欲濟其私。欲行道者,心存於天下國家,欲濟私者,心存於傷人害物。

在《皇明祖訓》的序言裡,朱元璋提到他想要仿效過去的時代。他在明朝建立的時候寫道,皇帝的恩威波及整個帝國,使民眾可以生活得穩定、平安。可見,朱元璋的這些表述明確了政權的基本目標,就是使民眾生活穩定、平安。《皇明祖訓》這部典籍是朱元璋對其後繼者的訓示。該書初名《祖訓錄》,於1373年成書,最終修訂更名為《皇明祖訓》,於1395年頒佈。在這本書的所有訓示中,朱元璋提出不要忘記民眾的利益:“凡每歲自春至秋,此數月尤當深憂,憂常在心,則民安國固。蓋所憂者,惟望風雨以時,田禾豐稔,使民得遂其生。如風雨不時,則民不聊生,盜賊竊發,豪傑或乘隙而起,國勢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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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祖訓》

最後,在朱元璋死後公佈的遺詔中,開頭這樣寫道:

“朕膺天命三十有一年,憂危積心,日勤不怠,務有益於民。”

由此可見,朱元璋在其統治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在反覆強調,他的政權目標是民眾的利益、穩定、安康和幸福。

這種最低限度的安逸、休慼與共、安全與繁榮的目標,是其政權真實的目標,還是為了掩蓋另一個目標呢?人們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因為朱元璋政權的另一個目標或許已經被發現,那就是王朝的永久延續。

《皇明祖訓》裡的訓示,其目的無非是確保其王朝的穩固,不會在開創者身後迅速崩潰。也就是說,它涉及到尋求王朝的穩固長存。我們可以看出:朱元璋似乎沒有把權力當成一種娛樂。他經常抱怨工作之艱難。因此,在《皇明祖訓》裡,我們可以讀到他對耽於享樂的統治者的批評:“將以天下為樂,則國亡自此始”。這些言論表明,皇帝要恪盡職守,他不是為了獲得權力而奪權。也就是說,他唯一的目標不是為了維持政權,而是為了達到某種社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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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出警入蹕圖》中出行的儀仗隊

我們不能就此下結論,因為這只是他的告白,根本不能揭示出他內心的真實想法。不過,朱元璋的出身卑微,也許可以讓人想到,他是真正關心民眾命運的。另外,無論如何,通過天命這一中介,可以把民眾的利益和王朝的延續聯繫起來。換言之,皇帝幾乎沒有選擇:如果他忽視民眾的利益,他將會喪失天命,王朝將岌岌可危;即使最終真正的目標是政權的延續,這種延續也必須通過尋求“民眾的利益”得以實現。

君多昏蔽,民情不通,尋至大亂,深可為戒

明太祖朱元璋統治時期,特別是統治的初期,由朝廷頒佈了大量其他的公文。新政權試圖通過頒發法律、敕令、規定、準則和訓示等公文,重建政治及社會秩序。這些不同的文件面向社會各個階層,對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加以規範。通過對這些不同的社會立法的研究,可以瞭解朱元璋試圖強行規定的社會秩序是怎樣的。

這些公文大致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行為準則,試圖通過道德改造拯救天下;第二類是典章制度,為了便於官僚體系的運作;第三類是刑法,為了消除犯罪行為;第四類是訓示,目的是為了朝代延續。這種有目的的選擇,旨在依靠制度和頒佈公文,建立一種社會秩序。這種選擇,毫無疑問是受到了法家的影響,儘管某些內容明顯帶有新儒學的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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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頒佈《大誥》普及法律知識

明朝建立的時候,王朝的機構基本上沿襲元朝的。主要機構有中書省、大都督府和御史臺。中書省是最高行政機構,大都府統領軍隊,御史臺是監察機關。根據朱元璋的說法,“朝廷紀綱盡繫於此”。這三個機構是王朝的最高權力機關,擁有重要的權力,其運作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它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帝國權力的集中。這種狀況,受到朱元璋的批評:

“胡元之世,政專中書。凡事必先關報,然後奏聞。其君又多昏蔽,是致民情不通,尋至大亂,深可為戒。”

朱元璋不願充當這樣的角色,他想要自己治理帝國。為了將權力集中到皇帝手中,需要進行改革。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進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明朝初期,政府官僚等級的最高職位是丞相,左、右丞相分別授予李善長和徐達。他們由十位官員輔佐,組成了中書省。大凡政事,如果不通過丞相(左丞相),就不可能上報皇帝。中書省下轄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因此,丞相執掌著中央大權。整個帝國被劃分為十二個省(1382年,征服雲南之後為十三個省),由地方官府“行中書省”控制,隸屬於中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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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名副其實的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級別的所有權力。在元朝和明初,行中書省負責整個省的行政、軍事和司法。元朝的動盪時期,中央政權經常失去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因此,朱元璋對中書省實施的改革,首先從地方開始。

中央應如何剝奪地方的權利?

關鍵的第一步,於1376年廢除了行中書省,由三個截然不同的機構取代:一是承宣布政使司,負責地方行政和財政事務;二是提刑按察使司,負責監察和司法;三是都指揮使司,負責軍事防務。這三個機構直接隸屬於六部。

這項改革的目的,首先是分化原先歸屬於行中書省的地方權力,其次還要收回中書省的某些職權。1378年3月,朱元璋實施改革的第二步,命令凡是涉及到六部三司的日常事務,直接移交給他本人,而無需通過中書省,這樣就取消了丞相的大部分職能。1368年至1380年期間,朱元璋先後有過三位丞相(左丞相):開始是李善長,1371年由汪廣洋接替,從1376年起,由胡惟庸擔任。1380年,胡惟庸被處死,罪名是圖謀不軌。朱元璋的改革最終完成,廢除了中書省和丞相的職位。而六部的權力卻增大,並且直接對皇帝負責。

從1380年起,朱元璋確立了獨自身兼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能。這樣一來,大量的奏摺都要由他親自處理。1380至1382年期間,他設立四輔官輔佐政事,讓他們為其出謀劃策。1382年8月,他又廢除了四輔官,以大學士取而代之,由他親自選拔,協助他閱讀公文。朱元璋廢除了丞相的職位,對以後的朝代造成嚴重的後果。事實上,在明朝,甚至後來的清朝,丞相的職位一直沒有機會恢復。為了治理好國家,這就需要一位精力充沛、經驗豐富的皇帝。否則,就會出現各種偏差。廢除丞相職位,是絕對權力的一種特殊情況,也對政權本身造成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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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殺胡惟庸

邊防穩固、國家安定之後,和平時期對軍隊功能的要求是高效、強大,又組織嚴明。明朝初期,朱元璋在劉基的幫助下,建立了衛所制度。旨在建立一種有效的軍隊組織,參考以前的軍屯駐軍模式,並且統一軍營的士兵人數。這種制度可以保障兵力,一支自給自足的軍隊,可以減輕國家的負擔。

軍隊編制劃分為兩級:一個“衛”有5600名士兵,每個“衛”分成五個“所”(或“千戶所”),每個所有1120名士兵。凡是戰略要地,由若干個“衛”防禦,而不重要的據點,則只設立“所”。這種衛所制度集合了徵兵制和募兵制的好處,同時又避免了兩者的不足。徵兵制的不足迫使農民開赴前線參戰,如果長期作戰,農業經濟便會癱瘓。它的好處是把民眾拖入戰爭。另外,募兵制的不足是招募的士兵往往不合乎要求,而且人數太少,讓國家負擔沉重。

衛所制度是這兩種制度的混合體。為了保障軍隊的供給,衛所改變了過去亦兵亦農的身份,並且基本採用了漢朝趙充國的軍事體制的基本策略:由邊境駐軍開墾荒地和發展農業文化,這種模式很快推廣到內地的駐軍。國家給部隊提供土地和工具,並且免去幾年的賦稅。邊境地區的駐軍有十分之三守城,其餘的在農田裡耕種;而在國家內部,則是十分之二守衛,有十分之八務農。衛所由都指揮使司管轄,都指揮使司隸屬於大都督府,後者是全國最高軍事機關。該機構長期由朱元璋的親侄子朱文正領導,由於權力重大,且過於集中,促使朱元璋於1380年實施改革。與廢除丞相的職位一樣,大都督府也被取消,它被分化成五軍都督府(五督府),分別管理京師和各地衛所,掌管相關地區的軍事活動。五軍都督府的權力僅限於地方的軍事管理,而不能調動軍隊。調動軍隊的權力歸屬於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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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萬曆《紹興府志》所載紹興衛官署圖

兵部在軍隊中雖有任免、升調、訓練之權,但沒有指揮權。每逢戰事,由皇帝臨時委派將軍擔任總兵官,在兵部命令下指揮作戰,戰事結束,軍權交回。因此,將軍不能擁有個人的軍隊。軍事人員的控制權屬於朝廷。實際上,朱元璋的軍事改革,分化了大都督府集中的權力。所以,朱元璋擁有了最終的權力,這使他控制了軍隊,避免出現元朝的軍隊失控,造成地方軍閥的勢力比皇帝還強的局面。

在中國帝制時代,監察機構是傳統的政府機構,它有三個基本功能:一、監督政府及官員的活動;二、彈劾和懲罰犯罪或有失誤的政府機構及官員;三、向政府和皇帝提出建議和批評。這些作用十分重要,該機構對於維持政府的平衡是必需的。朱元璋自己也承認這一點:

“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臺察之任尤清要。”

監察機構的地位深受朱元璋的重視,不過,在其統治時期,監察制度並非一成不變。明朝初期,最高監察機構為御史臺。它由左右御史大夫領導,其官階很高,為從一品官員。左右御史大夫由御史中丞(正二品)輔助,下設各種監察御史,官階由從二品到九品不等。

1380年,因御史大夫陳寧和御史中丞塗節,受到胡惟庸案的株連被處死,造成了監察系統的動盪。幾個月後,導致御史臺被廢除。1382年,它被改組為都察院。領導這個新機構的都御史的威望遠不如從前,因為其官階降至七品,1383年再升至三品,1384年升至正二品。都察院的長官,以前官職比六部尚書還高,而現在與六部尚書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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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科舉

都御史的職能是審查百官,糾正冤案,領導監察御史們,充當皇帝的“耳目”,檢舉和遏止大臣貪贓枉法,濫用權力,揭發可以擾亂社會秩序的教義和學說,同時還向上級推薦好官。都察院下設十二個機構,稱為十二道,由精心挑選的監察御史組成。此後,又減去北平道,加上貴州、雲南兩道,合稱十三道監察御史。監察御史的數目增加到一百一十人,他們的作用還包括為皇帝通風報信,直接呈交他們的巡視報告,特別是彙報在各地執行任務時的見聞。比如,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官員的貪汙腐敗,或者在民眾中聽到的傳聞等。

在行政等級中,都察院位居監察御史的上級,但兩者都是皇帝的“耳目”,他們的職能是相互交叉的,可以互相監督。這種競爭可以讓皇帝保持對情報的控制,並且掌握決策權。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與被廢除的中書省和大都督府的情況相反,監察機構作為一箇中央機構仍然繼續存在,但是,這個機構失去了它的獨立性。它還保留了情報功能,但僅僅是聽命於皇帝。因此,監察機構失去了它的自主性,並且失去了進諫的權力。監察系統中還包括一套“科道”系統,由吏﹑戶﹑禮﹑兵﹑刑﹑工六個監督機構組成,稱為“六科”,分別稽查六部。各科之間互相獨立,同時又與都察院互相監督。每科由若干“給事中”組成,直接聽命於皇帝。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御史的職能是相互重疊的。他們還擁有一項特權,可以檢查給皇帝的奏章或由皇帝發出的敕令。

天下庶務,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

在司法領域,還設有一個最高法院,名為“大理寺”。它的職能是重新審查都察院和刑部做出的判決。大理寺與都察院和刑部,三者組成了“三法司”。對於重大案件,由這三個機構負責審訊,然後由皇帝宣佈判決書。所以,這三個機構的工作也相互交叉,導致它們之間互相約束。朱元璋從這種競爭中獲利,同時還掌握了司法領域的裁決權。

廢相、殺貪官、高壓集權:他一步步走向了權力的巔峰

太平門:明代城門,明代南京“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監獄就在門外。

另一個機構,是朱元璋於1377年策劃和設立的,名為“通政司” (前身為察言司),其功能是接收各地發給政府的奏章。該機構將這些奏章重新發往各部,若有些奏章或信件被認為是“機密和加急”的,便直接呈交皇帝本人。通政司的職能非常重要,因為它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交換情報和溝通信息的不可或缺的橋樑。都察院與六部平級,有時稱為“七卿”,後來加上大理寺和通政司,合稱為“九卿”。1395年,朱元璋為他的後繼者頒佈了訓令,其中總結了政府的改革,禁止未來的皇帝添加新的改革。這顯示出其專制皇權的進一步強化:

“今我朝罷丞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

總之,朱元璋自執政之初開始,主導了一系列政府機構的改革,其中主要包括廢除丞相的職位,並且造就了一個更加強大的中央集權。改革目的十分明顯,就是獨自掌控中央政權。

廢相、殺貪官、高壓集權:他一步步走向了權力的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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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政權及統治哲學

出版社: 後浪丨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副標題: 專制與合法性

原作名: Pouvoir et philosophie chez Zhu Yuanzhang

譯者: 莫旭強

出版年: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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