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互金“黑子”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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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一则法制新闻让朋友圈里的互金大佬感叹:大快人心!点开新闻看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运营“金融照妖镜”公号及QQ、微信群,大肆发布、转发未经核实、企业负面文章,敲诈勒索P2P网贷平台,最终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司法判决的良好社会效果

看到三年六个月的刑期,法律人不禁心有灵犀,三年有期徒刑是有机会缓刑(不用被羁押在看守所、监狱),而三年以上必然要吃“牢饭”了。这必然代表了一种态度,那就是对于P2P“黑子”“喷子”法律的态度是明确的,那就是依法从严打击,绝不手软。

飒姐也经历过被“黑子”裹挟的时候,某P2P行业的自媒体,打着曝光的旗号,目的是卖自家的广告和咨询产品,想让飒姐当背书,被飒姐当场黑脸,轰走了。现在有了判决书,以后遇到这种事情更容易,录音截屏当证据,拿着深圳判决书,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立案罪名:敲诈勒索罪

在这一轮网贷雷潮中,我们也看到了“黑嘴们”的身影,到头部平台进行恐吓威胁,疲于应对提前兑付危机的平台,为节约时间成本和防止节外生枝,很多都就范了,花了钱,受了气。既然当下已经平稳了,自律组织可以召集平台,一起端掉几个“黑嘴窝点”,涤清舆论环境。

2敲诈勒索罪可判十五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2月15日之前,敲诈勒索罪的刑期最高只是十年,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打击的强度增大到有期徒刑的顶格:十五年。

那么,什么叫做“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司财物价值

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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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年之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不限于同一对象),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情节严重。

网贷行业,动辄给P2P企业要100万风控咨询费、50万整年度广告费的黑子公司,并不鲜见。其刑期应该在10-12年起刑,如果超过3次,还要增加刑罚量。真心是法盲胆子大。

3网络诽谤等案件层出不穷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

同时,我们看到“诽谤罪”也时常出现。

通过网络实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但由于这个罪名是“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被害人要到法院去“起诉”,有时候调取证据有困难,实践中使用几率不如敲诈勒索罪普遍。

但是,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其特点是“图财”,如果有些人不图财,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图财,却导致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的后果,那么,就可以用诽谤罪、侮辱罪来进行救济,给犯罪分子打击,安抚被害人。

4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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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社会舆论监督是有必要的,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各行各业都需要媒体监督。

但是,如果有人拿着“无冕之王”的名头,行敲诈之实,则构成犯罪,面临牢狱之灾。这样反向提醒诸位媒体或自媒体的朋友,发稿件务必核实清楚信息,凡是需要证据和线索,不可捕风捉影,有时候报道题目里加一个“或有”,也许比较妥当,何必把自己逼上绝路呢。

同时,我们已经看到,某些头部企业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他们对寄生在自己身上的吸血蚊子已经烦躁到一定程度。我们相信,本案绝对不是最后一个互金敲诈勒索案,未来会有更多企业勇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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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合伙人律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专家、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办公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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