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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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索取债务,李某春、曾某鑫伙同其他,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还对欠债人实施殴打,逼迫其交还钱,结果讨债不成反触犯法 律。8月13日,枣阳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王某、邹某虎等4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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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2017年5月8日下午

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以徐某升欠钱未还为由,通过被告人邹某虎联系到徐某升后,李某春、曾某鑫、邹某虎等人驾车来到武汉,将在武汉汉川务工的徐某升强行带回枣阳。当日19时许到达吴店镇后,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王某等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将徐某升先后扣押看管于吴店镇白水商务宾馆、汇雅宾馆近3天。期间,被告人李某春对徐某升进行了殴打行为。

2017年5月11日19时许

被告人李某春得知徐某升家人报警后,才将徐某升送至吴店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3月13日

被告人曾某鑫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4月9日、6月15日

被害人徐某升出具谅解书,对四被告人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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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邹某虎、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讨要债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切勿盲目冲动。选择非法拘禁的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 款,采取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但无法要回欠款,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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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 法治

每日一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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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枣阳市人民法院

(2018年第148期/总4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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