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狱之灾、高额罚款,走私黄金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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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初,哈尔滨海关经侦查得知,一个以金某斌为首的长期在山东向境外走私黄金的团伙突然将走私出境地点转移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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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海关与青岛海关迅速开展联合办案,摸清了该团伙的走私路径、走私手法和资金流向等情况。

2020年1月7日,海尔滨海关经侦查得到消息,金某斌指派其团伙成员马某哲计划于1月8日携带黄金前往日本,团伙其他几名重要成员也将于1月8日抵达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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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14时,在确认马某哲已经将黄金带入哈尔滨机场出境候机区后,哈尔滨海关与青岛海关同时开展抓捕行动,在哈尔滨机场抓获2人,当场缴获黄金1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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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尔滨市区抓获4人,缴获拟于1月9日走私出境的黄金12公斤,在青岛市区抓获1人,所有目标人员全部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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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缉私局相关工作人员的介绍,查处的涉案黄金一块约为1000克,按照抓捕行动当天的外汇牌价来算,大约是三十五万八千多一块。1月8日当天,缉私民警共计查获黄金22块,共计价值700多万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走私黄金事情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近几年,携带黄金出入境被查处的案件层出不穷,有些乘客甚至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认定为走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携带者如忘记申报、隐瞒不报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有权依法处理。涉嫌走私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法院公布的2019年度的相关司法判例,犯罪嫌疑人在被罚款的同时,涉案黄金还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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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所以,根据以上司法判例,我们不难发现在没有进行合法申报携带黄金的个人以涉嫌走私罪论处并处罚金,且在押涉案黄金,将依法予以没收。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的可相应从轻、减轻刑罚。


小编在此也提醒大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黄金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超过50克的需向海关书面申报,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海关将视同进出口货物予以办理通关手续。


遵守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切莫随意触碰法律的红线。


“律师到了”

让法律的公平正义永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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