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互金「黑子」的牢獄之災……

原创|互金“黑子”的牢狱之灾……

昨晚,一則法制新聞讓朋友圈裡的互金大佬感嘆:大快人心!點開新聞看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胡某運營“金融照妖鏡”公號及QQ、微信群,大肆發佈、轉發未經核實、企業負面文章,敲詐勒索P2P網貸平臺,最終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司法判決的良好社會效果

看到三年六個月的刑期,法律人不禁心有靈犀,三年有期徒刑是有機會緩刑(不用被羈押在看守所、監獄),而三年以上必然要吃“牢飯”了。這必然代表了一種態度,那就是對於P2P“黑子”“噴子”法律的態度是明確的,那就是依法從嚴打擊,絕不手軟。

颯姐也經歷過被“黑子”裹挾的時候,某P2P行業的自媒體,打著曝光的旗號,目的是賣自家的廣告和諮詢產品,想讓颯姐當背書,被颯姐當場黑臉,轟走了。現在有了判決書,以後遇到這種事情更容易,錄音截屏當證據,拿著深圳判決書,直接到公安機關舉報,立案罪名:敲詐勒索罪

在這一輪網貸雷潮中,我們也看到了“黑嘴們”的身影,到頭部平臺進行恐嚇威脅,疲於應對提前兌付危機的平臺,為節約時間成本和防止節外生枝,很多都就範了,花了錢,受了氣。既然當下已經平穩了,自律組織可以召集平臺,一起端掉幾個“黑嘴窩點”,滌清輿論環境。

2敲詐勒索罪可判十五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1年2月15日之前,敲詐勒索罪的刑期最高只是十年,隨著社會發展變化,打擊的強度增大到有期徒刑的頂格:十五年。

那麼,什麼叫做“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司法解釋,敲詐勒索公司財物價值

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具體執行標準,報最高法、最高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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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年之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不限於同一對象),應當認定為“多次敲詐勒索”情節嚴重。

網貸行業,動輒給P2P企業要100萬風控諮詢費、50萬整年度廣告費的黑子公司,並不鮮見。其刑期應該在10-12年起刑,如果超過3次,還要增加刑罰量。真心是法盲膽子大。

3網絡誹謗等案件層出不窮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定罪處罰。

同時,我們看到“誹謗罪”也時常出現。

通過網絡實施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但由於這個罪名是“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被害人要到法院去“起訴”,有時候調取證據有困難,實踐中使用幾率不如敲詐勒索罪普遍。

但是,敲詐勒索罪是侵犯財產權的犯罪,其特點是“圖財”,如果有些人不圖財,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其圖財,卻導致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的後果,那麼,就可以用誹謗罪、侮辱罪來進行救濟,給犯罪分子打擊,安撫被害人。

4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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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社會輿論監督是有必要的,陽光是最好的殺蟲劑,各行各業都需要媒體監督。

但是,如果有人拿著“無冕之王”的名頭,行敲詐之實,則構成犯罪,面臨牢獄之災。這樣反向提醒諸位媒體或自媒體的朋友,發稿件務必核實清楚信息,凡是需要證據和線索,不可捕風捉影,有時候報道題目里加一個“或有”,也許比較妥當,何必把自己逼上絕路呢。

同時,我們已經看到,某些頭部企業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他們對寄生在自己身上的吸血蚊子已經煩躁到一定程度。我們相信,本案絕對不是最後一個互金敲詐勒索案,未來會有更多企業勇敢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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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合夥人律師,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亞太法學研究院專家委員會專家、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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