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小产权房纠纷的审理观点

先说结论:买家大部分利益能得到保护。

撇开投资价值,仅从法律对小产权房的是否保护的角度进行探讨:

1、根据最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1 号】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的规定处理。向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出卖宅基地上房屋,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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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设最坏的情况,当然也是最可能的情况:买方不是该村村民。

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无效。无效之后涉及几个问题:

⑴无效之后,当然要恢复原状,即:购房款要退还给你。保本。

⑵房屋升值差价,这属于广东省高院明确保护的部分,但不一定全面保护。

⑶拆迁补偿,也会保护,但不一定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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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么升值差价、拆迁安置补偿,能受到多少保护呢?

我们参照上海高院的规定:《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2004]4号】第四条:“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编者按:第四种情况就是已经付清款项、交楼、业主正在使用),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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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上所述,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享有三项权利:①保本;②升值差价的大约70%;③拆迁安置补偿的大约70%。

如果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的再理想一点,即使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约定处分:譬如约定升值差价、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归你所有。那么,从法理上讲,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买方的权利有可能受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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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份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乐村的判决书(内容太多摘抄),村里卖了房又想合同无效收回房屋,法院对这种赤果果的违约:直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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