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小產權房糾紛的審理觀點

先說結論:買家大部分利益能得到保護。

撇開投資價值,僅從法律對小產權房的是否保護的角度進行探討:

1、根據最新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粵高法〔2017〕191 號】第十七條: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9條的規定處理。向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出賣宅基地上房屋,合同被認定無效,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因房地產價格上漲造成的房屋差價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遷補償所獲利益,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

法院對小產權房糾紛的審理觀點


2、假設最壞的情況,當然也是最可能的情況:買方不是該村村民。

那麼,根據《土地管理法》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無效。無效之後涉及幾個問題:

⑴無效之後,當然要恢復原狀,即:購房款要退還給你。保本。

⑵房屋升值差價,這屬於廣東省高院明確保護的部分,但不一定全面保護。

⑶拆遷補償,也會保護,但不一定全面保護。

法院對小產權房糾紛的審理觀點


3、那麼升值差價、拆遷安置補償,能受到多少保護呢?

我們參照上海高院的規定:《上海高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滬高法民—[2004]4號】第四條:“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編者按:第四種情況就是已經付清款項、交樓、業主正在使用),如果係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範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後,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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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綜上所述,一旦賣方違約,買方可以享有三項權利:①保本;②升值差價的大約70%;③拆遷安置補償的大約70%。

如果買賣合同的條款約定的再理想一點,即使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後的權利義務可以通過約定處分:譬如約定升值差價、拆遷安置補償全部歸你所有。那麼,從法理上講,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買方的權利有可能受到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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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份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共樂村的判決書(內容太多摘抄),村裡賣了房又想合同無效收回房屋,法院對這種赤果果的違約:直接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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