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生校内追逐致一学生脾脏破裂,法院:学校不承担责任

两学生校内追逐致一学生脾脏破裂,法院:学校不承担责任

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外语学校的小唐同学和小汪同学,二人系同班同学。在学校大课间休息时间,两人在学校的小学部旁一起上厕所。据小汪回忆,上完厕所后,他向小唐身上洒水。小唐则称,小汪把手放到他衣领里“冰他”。随后小汪望着小唐说了声“你追不到我”就跑开了。小唐于是开始追逐小汪,二人从厕所一路追逐到足球场边缘,在塑胶跑道边,小唐突然倒地受伤。小汪看到小唐趴在地上,上前询问小唐的情况,小唐表示自己肚子很痛。经校医院初步诊断后,小唐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脾破裂。当天下午3点,医院进行了手术,切除了小唐的脾脏。

两学生校内追逐致一学生脾脏破裂,法院:学校不承担责任

小唐一家将学校和玩伴小汪一家告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0万余元。小唐父母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辩称,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存在过错才应当承担责任,这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区别的,本次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学校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小唐与小汪都完成了安全教育平台的学习,事发地及学校操场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故应当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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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小唐和小汪同学都是15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法院认定学校是履行的安全教育职责的,并且事发地与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判定学校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学生在校园嬉闹追逐这样的事情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每个学校都会教育学生注意这方面的安全。所以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是不承担责任。但是,这几年有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学生在学校里发生了问题,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因为这个情况,家长大闹学校的,扰乱教学秩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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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些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就对家长的无理要求采取了和稀泥的做法,甚至是进行了赔偿。这造成了学校因为怕承担责任,不得不取消了学校的许多正常活动。试想一下,如果这个事件要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话,学校怎么可能完全避免学生在课间的嬉闹行为呢,只有将学生全部封闭在教室里,但这显然对学生的成长是不利的。

正确地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这是目前我们的社会应当非常注意的一个问题。将学校责任无限化,实际上是对教育的扼杀。这次事件应属于一次意外事件,是学校无法避免的。事件当事人认为学校有责任是可以理解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也是正确的选择。家长和学校都应该加强对学生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但也不可因噎废食,过分限制学生的课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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