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學生校內追逐致一學生脾臟破裂,法院:學校不承擔責任

兩學生校內追逐致一學生脾臟破裂,法院:學校不承擔責任

成都市鹽道街中學外語學校的小唐同學和小汪同學,二人系同班同學。在學校大課間休息時間,兩人在學校的小學部旁一起上廁所。據小汪回憶,上完廁所後,他向小唐身上灑水。小唐則稱,小汪把手放到他衣領裡“冰他”。隨後小汪望著小唐說了聲“你追不到我”就跑開了。小唐於是開始追逐小汪,二人從廁所一路追逐到足球場邊緣,在塑膠跑道邊,小唐突然倒地受傷。小汪看到小唐趴在地上,上前詢問小唐的情況,小唐表示自己肚子很痛。經校醫院初步診斷後,小唐被送往醫院就診,診斷為脾破裂。當天下午3點,醫院進行了手術,切除了小唐的脾臟。

兩學生校內追逐致一學生脾臟破裂,法院:學校不承擔責任

小唐一家將學校和玩伴小汪一家告到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30萬餘元。小唐父母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則辯稱,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只有存在過錯才應當承擔責任,這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有區別的,本次事故中學校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學校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並開展了安全教育活動,小唐與小汪都完成了安全教育平臺的學習,事發地及學校操場也不存在安全隱患,故應當認定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兩學生校內追逐致一學生脾臟破裂,法院:學校不承擔責任

事發時,小唐和小汪同學都是15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而法院認定學校是履行的安全教育職責的,並且事發地與不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判定學校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是合理合法的。

學生在校園嬉鬧追逐這樣的事情幾乎是不可避免的,每個學校都會教育學生注意這方面的安全。所以在學校無過錯的情況下,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是不承擔責任。但是,這幾年有學生家長錯誤地認為,只要是學生在學校裡發生了問題,學校就要承擔責任。因為這個情況,家長大鬧學校的,擾亂教學秩序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兩學生校內追逐致一學生脾臟破裂,法院:學校不承擔責任

由於有些學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門出於息事寧人的目的,就對家長的無理要求採取了和稀泥的做法,甚至是進行了賠償。這造成了學校因為怕承擔責任,不得不取消了學校的許多正常活動。試想一下,如果這個事件要由學校承擔責任的話,學校怎麼可能完全避免學生在課間的嬉鬧行為呢,只有將學生全部封閉在教室裡,但這顯然對學生的成長是不利的。

正確地釐清學校的責任邊界,這是目前我們的社會應當非常注意的一個問題。將學校責任無限化,實際上是對教育的扼殺。這次事件應屬於一次意外事件,是學校無法避免的。事件當事人認為學校有責任是可以理解的,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也是正確的選擇。家長和學校都應該加強對學生安全和自我保護的教育,但也不可因噎廢食,過分限制學生的課間活動。

兩學生校內追逐致一學生脾臟破裂,法院:學校不承擔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