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員工入職3天就宣布懷孕,休完產假就辭職,對此你怎麼看?

果域原生態


入職3天就宣佈懷孕,這可能有一些誇張的成分了,因為正規公司都應當設有入職體檢,不可能體檢後3天就能驗證出自己懷孕。但是還有大量入職後1個月、2個月、3個月宣佈懷孕,產假結束後就辭職的了。他們使用了大量的企業資源,卻沒有為企業創造什麼價值和回報,這是一種很不負責任的行為。

1、 人力資源部需要再次招聘,彌補她休假和工作狀態帶來的影響

女性懷孕後,很多工作內容都不太適合參與,例如長期出差、戶外工作等。所以企業需要重新投入招聘成本,再找一個人,還相當於增加了一個編制,企業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員成本。

2、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企業從此對女性員工招聘

就因為一個女員工的這種不負責的行為,使得企業老闆、HR從此對女員工招聘謹慎謹慎再謹慎,所以,我們常常抨擊企業招聘男女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有時候是由原因的,要麼是工作性質確實女性員工不適合,要麼可能就是這家企業真的受過傷。我一個朋友招聘來一位女員工,面試時承諾3年內不要孩子,可是半年就懷孕了,等她休完產假,老闆直接把她辭退了。老闆覺得她,失信了。

女性員工確實不容易,作為女性需要擔負人類繁衍的責任,企業和社會也通過各種的規則和制度去關懷女性。當你的行為不越過底線,溝通能夠更加透明化時,也許公司和老闆是可以接受甚至支持的。不要去欺騙別人,沒人是傻子,何況你的老闆呢!

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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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憂精英網


對於隱孕這個問題,作為用人單位來說,確實是比較頭疼的問題。頭疼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其實員工隱瞞懷孕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的員工確實不知道自己懷孕了,在入職之後才發現,這種情況下作為單位來說還比較好接受。比較讓單位生氣的是,有的員工明明知道自己已經懷孕,而故意不告訴單位,單位一旦錄用之後馬上向單位報告自己已經懷孕,隨即休產假,最絕的是,休完產假還立馬辭職,這種行為明顯就是為了騙取單位對於女性的照顧,鑽法律的空子,因為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員工,還要照發工資,懷孕的人在此期間請假頗多,不但沒有給用人單位創造價值,可能還要讓用人單位損失幾個月的工錢,這樣一來用人單位確實是比較怨。那麼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隱孕入職,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對於這個問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懷孕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員工在入職的時候存在欺瞞的情況,我們說如果員工欺瞞的是學歷或者工作經驗,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追究他的相關責任的,但是一個人是否懷孕,是每一個人的權利,即使不告訴單位也不能追究他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公司一般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即使解除了,也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

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對女性職工是否懷孕進行調查,甚至做出要求或進行約定。這種做法和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還是那句話,員工的工作只跟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關係,跟是否懷孕是沒有關係的。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有證據證明,這種工作,懷孕的人是不能做的,倒有可能爭取一下。 否則,對於大部分工作來說,都是不能歧視懷孕女性的。而且員工是否懷孕一般是屬於員工的隱私,即使公司調查出來的,或者做出相關的約定,一般也是無效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懷孕的女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懷孕的女性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依然是可以被辭退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說懷孕並不是一把尚方寶劍,並不是可以任意妄為,如果在工作當中存在一定的過失,用人單位依然是可以有權將其辭退的。



但是如果她真的兢兢業業工作,用人單位僅以欺隱瞞懷孕這一條進行辭退,至少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講,勝算的可能性很小。或許我們可以期待法律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能夠把那些惡意碰瓷的行為也加入進去,儘量淨化我們的勞動市場,讓真正受到保護的人得到應有的保護。對於一些惡意欺詐的行為應當給於一定的處罰。

對於這一現象,大家是怎麼看的呢?

是否對這些隱孕的人作出一定的處罰或者將其辭退呢?

大家可以在評論區發表自己的看法哦,但是注意評論一定要文明合法哦~~


任律師工作室


公司一員工入職三天就宣佈懷孕,我估計人事人員、管理人員都會心裡邊兒有個梗吧。

正常來講,現有驗孕工具一般是30天左右就可以檢驗出來。補充點小知識:是從月經結束之日起計算的30天。

也就是說,該職工在入職前就處於已經懷孕的狀態,自己可以知道,也可能不知道。

不管其什麼時候懷孕,我們都要按照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的有關規定來執行其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她進行夜班,不得進行強度大勞動等等。根據懷孕的時間不同安排產檢假,視為出勤,發放正常工資。

孕期、產假期、哺乳期三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產假期間享受住院報銷待遇,還可以享受產假津貼待遇。產假津貼待遇以用人單位的平均社保繳費基數為標準,如果勞動者工資高,用人單位要補齊差額,保證待遇不降低。

雖然看似對勞動者非常有利。但是,勞動者並不一定能夠享受。

要享受生育待遇,勞動者必須在生育之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生育保險才可以。青島市允許補交不超過兩個月的生育保險。

如果是剛入職就已經懷孕,明顯是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除非用人單位的保險跟本人以前的保險接續起來。非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的職工不能享受生育待遇,用人單位不負責。

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是以勞動者不違反勞動單位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哺乳期、產假期、孕期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要履行適當照顧。

休完產假要不要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力。如果希望參加勞動的一直沒有上班,這是可以停發工資待遇的,超過一定限度比如十五天,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過要履行告知職工本人、徵求職工代表意見等程序。

最後,即使是生育產假期間,社保個人部分也是要有個人承擔的。如果單位確定職工產假之後就不再上班,可以要求職工定期將當月的社保個人部分送至單位,再給其繳納社保。


暖心人社


第一,婚育狀況屬於個人隱私,原則上不需向用人單位報告。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通常而言,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是指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而勞動者的婚育狀況應屬勞動者的個人隱私範疇,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該隱私信息與履行勞動合同存在直接的關聯關係,否則勞動者無向用人單位報告的義務。

第二,用人單位不得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有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用婦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婚育屬於法律賦予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合同約定排除女職工的結婚、生育權利,即便勞動合同約定,也屬於無效約定。

勞動者的婚育狀況屬個人私隱的範疇,故除針對國家規定的特定崗位進行招聘外,女性勞動者在應聘時本可拒絕用人單位對於其婚育狀況的詢問,但在社會現實中,勞動者尤其是普通崗位的勞動者在求職時往往處於相對弱者的地位,故在女性勞動者迫於現實功利而選擇作出不實的陳述,也不應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民事活動原則的行為,更不應認定為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


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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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說事


前後三個月好嗎?產假一個月前公司可以不批假,如果強休當曠工處理,人家入職三天請產假,是不是人事部的人是她親戚啊要不然那麼大個肚子看不出來瞎啊😄,所以提問不成立,少扯淡造矛盾。


有什麼說什麼不好


不邀自來,這個問題,我有疑慮。

入職三天就宣佈懷孕,那麼距離生產還有八九個月。這期間上班了嗎?如果上班了,該女職工盡了自己的職責,單位沒損失!

重點:產假,我國的基本產假是98天,加上各種優惠政策,產假最多158天!也就是最多五個多月!而這五個多月,如果是正規企業,企業和職工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包含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繳納一定期限後(各地不同,有9個月、一年,不等),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是由社保中心發放的!單位也沒損失!

即使沒有買生育保險,企業也最多隻養了她五個多月而已!

所以,我個人覺得以上命題立意有問題,有歧視女性的嫌疑!現代女性,既有家庭責任又有社會義務,其中艱辛,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希望全社會能多給她們一些理解和寬容!


四十依然有惑


我的單位有很多這樣的例子,介紹一下,國企,規模不大,300人左右,現在招的工人都是勞務派遣,很少籤正式合同了,現在很多人對勞務派遣有牴觸,企業為了減負也是沒有辦法,單位有的部門大部分都是女性,招來的應屆學生有的還是一對,入職前隱瞞,入職後才知道。

有個實例,前幾年的事情,招的結過婚的,可能學歷高點,來了剛過試用期簽完正式合同,就回去保胎,生孩子,每週開假條,從懷孕到生完孩子將近兩年,哺乳期結束後幹了一個月,辭職了,企業白養了一名職工兩年,沒給企業創造任何價值,成本大概有10萬左右,包括工資養老公積金醫保之類的。還有的本身就不想幹了,也不辭職,必須得生完孩子再辭職,就為了半年多的產假工資,生完辭職走人,危機時還剩不到一半人,這個部門很長時間都是虧損,沒辦法只能又招人。

作為企業職工來講對這樣的事我也不好說什麼,只能說這樣的人比較自私吧,走了也不會給人留下一個好口碑,如果換位思考我是企業的負責人,首先直覺上會對這樣的人很反感,礙於勞動法又無可奈何,這樣的事情多了,造成現在企業招工都是勞務派遣,也不利於大學生就業,所以奉勸待業青年一定要有自己的信用,有個好的單位儘量去堅持下去,儘量別做這樣的事


冬去春來1206


這就是單位一定要把受僱者的保險買齊,這樣,員工生育保險報銷之後,公司是可以收回對勞動者已發的生育假之間的工資!反正現在很多國企事業單位都這樣,生育保險回來的錢都會被扣除發給你工資部分!


平常心176868


其實這種人,以後也混不好。她離職想再找工作需要離職證明吧,在離職證明把這些情況寫進去,看她怎麼玩。對不道德的人和企業都要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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