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拐賣兒童是否應該納入死刑?爲什麼?

金明167728702


你認為拐賣兒童是否應該納入死刑?為什麼?有書君認為拐賣兒童應該納入死刑,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給孩子造成無法彌補的終身傷害。

他們從小失去了親生父母,活著比死了還難受。

更殘忍的是,有些孩子被拐賣,會被打斷胳膊、割斷腿、毀容,讓他們去討飯。

還有的嬰兒在販賣途中照顧不好,病死了。人販這種慘無人道的做法等於直接改變了別人的命運,所以應該判死刑。

有書君曾有個遠方侄女,在中考後,與同學出去玩,喝了陌生人的水迷暈後,被賣到閉塞的小山村,成為別人的洩慾工具。

再相遇已是幾個孩子的媽媽,整個人反映遲鈍。

曾經聰明過人有考上大學希望的漂亮女孩,變成了呆傻人。人販子改寫了她的人生,有書君認為人販子應該判死刑。

二、骨肉分離,給父母造成的傷害。

十月懷胎,每個父母都是愛孩子的,親骨肉被人販子拐賣,造成的精神傷害用什麼良藥都無法治癒。

有一個丟失孩子的年輕媽媽,因為接受不了孩子丟失這個實時,精神失常,從此無法正常工作生活,整天在自責與幻想中自言自語,嚴重時,生活不能自理。

人販子摧毀了丟失孩子父母的一切美好生活,所以有書君認為人販子應該判死刑。

給一個家庭造成的傷害無法估算。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是幾輩人的精神寄託,孩子丟失,會給一個家庭造成沉重的打擊,甚至家破人亡。

我有一個朋友,孩子是個三歲的漂亮女孩,一次去購物的路上孩子被人販子拐走,爺爺奶奶受不了打擊先後病倒去世,孩子的父母也互相埋怨。

最後離婚,這個家庭從此沒了生氣,孩子的父親沒有生活的希望,也自殺了,人販子罪惡深重應該判死刑。

三、給買方家庭帶來的痛苦也無法彌補。

買方家庭不惜出大價錢,冒著違法犯罪的風險挺而走險。

單純考慮這些,這些家庭本來就已不幸。

而隨著被拐兒童的成長,其被拐兒童身份很難再被隱瞞。

本來,幾年、十幾年或是二三十年的處心積慮的隱瞞對那些收養家庭來講已經積聚了巨大的壓力,而一旦真相被打破,對於整個家庭或是不堪的一擊。

“千里尋求”,於被拐人士,是種對親情的追尋;於收養家庭,或是種撕心裂肺的不安。總之,對於收養被拐賣兒童的家庭來講,用錢非法買來的“幸福美滿”註定是沒有根基的,大起大落,大喜大悲,亦是常人難以承受的痛。

四、人販子給社會造成了恐慌。

販賣兒童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所以,有書君認為判人販子死刑。

我國《刑法》規定販毒50克就判死刑。

50克海洛因可能是誘惑一個人走上不歸路的開端,是個慢長的侵蝕過程,而一個小孩被拐走,造成的傷害時間短,影響大。

所以,有書君認為,人販子更罪惡深重,比毒販子更可恨、影響力更大,所以應該判死刑。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拐賣人口,一直一來,屢見不鮮,已經成為了一種病態的職業。抓住了,判的3年5年多了10年。對於個人而言,已經屬於重罰。但是事有比較,相對被拐兒童,和他們的父母而言。失去了孩子,失去了親生父母,他們活著比死了還難受。更殘忍的是,有些孩子被拐賣,會被打斷胳膊,割斷腿,毀容,讓他們去討飯。相對於這種結果。人販的3年5年就顯的太過仁慈了。

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有個方法出來,使人販子這個職業滅絕呢。

我一直都是這個觀點。該死刑。但是有細節。

比如: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拐賣從輕處理。提供線索的的,給予高額獎金。自首或者積極配合警方的,對尋找兒童有關鍵作用的,可以視情況從輕處罰。這樣有利於有利於以失蹤人口的尋找。

2019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人口拐賣,處以死刑。團伙作案的。團伙都判死刑。

在2019年1月1日到來之前,國家政府,地方政府,企業,街道,生產隊。要鋪天蓋地的持續宣傳。讓全中國的人,哪怕是偏遠山區的人,也要不留餘力的宣傳到。隨後公安機關,檢察院,要嚴格執行。

就是讓人民知道,販賣人口比毒品更可怕,比持槍更可怕。

國家有能力做到嗎?這麼做值不值?毫無疑問,可以!國家槍支刀具管制的不就很成功嘛?每年都有幾個玩玩具槍(氣槍)都被判十幾年的人。我們同情,氣憤了的同時不能碰槍的理念深入人心。

人民的事沒有小事,美國人說不知道總統會坐在哪輛校車上,所以非常重視校車。同樣你也不知何被拐走的那個人是不是祖國的棟樑之材,何況這麼大的一個犯罪群體已經讓有孩子的家庭,小心翼翼,讓社會病了,上學放學讓孩子自己走的日子再也看不見了。而且人販子不比毒販,他們之間專業,利潤,與兇狠都是不能比的。恰恰是人販子門檻低,量刑輕才使那麼多人挺而走險。不成功,被打一頓抓緊去關一下。成功了,天降橫財。被抓了,5年後又是重操舊業。死刑才能一絕永患!

讓人販子職業滅絕才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大步。讓我們期待那一天。




Demacla


拐賣兒童一直都是社會問題,給被拐賣家庭帶來災難,從情理上說拐賣兒童應判處死刑。有的拐賣兒童喪失天良,沒有人性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法律的制裁。

我國刑法對於拐賣兒童的行為嚴加制裁。《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第二百四十條 拐 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 賣婦女、兒童集 團的首 要分子; (二)拐 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 淫被拐 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 迫被拐 賣的婦女賣 淫或者將被拐 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 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 力、脅 迫或者麻 醉方法綁 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 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 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 騙、綁 架、收 買、販 賣、接 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我國是法治國家,凡事依法辦事,對於犯罪分子要嚴格依法懲治,絕不能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但是對於犯罪分子也不能一概而論。該判有期的要判有期,該判死刑的判死刑,還被拐賣家庭以公道,還社會以公正!


劉輝律師


四五年前,我見過一個殘疾人,胳膊斷了半截,傷還沒有完全恢復,紅紅的肉暴露著!殘疾人兩個胳膊都沒有了,腿還在,但是是廢的,半癱在一塊帶輪的木板上,面前放著個碗,呆呆的在路邊看著過往的行人。他大約二十來歲,不會說話,眼睛看不出任何色彩——沒有悲傷,沒有可憐……我當時心裡就在想,他是不是被人販子害的!因為那時已經有類似新聞報道了!但是,我又希望他不是被人販子砍斷胳膊,打殘雙腿……我本來不想給他錢,不讓該死的人販子得逞,但是實在不忍心,我拐回來給了他五塊錢。如果他真的是被人販子拐騙殘害的人,我希望他能因為乞討到了錢,而少受一些罪!

雖然我不確定我見到的人究竟是不是受害者,但是類似的新聞已經發生了不少,每當看到那些禽獸不如的人販子,為了自己的罪惡慾望,慘無人道,慘絕人寰,迫害婦女兒童的事,心裡都難以平靜。和平年代,遭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人販子們像戰爭年代的小鬼子們一樣可惡!這些人,真的該死!

讓人欣慰一些的是,這些年,治安加強,已經很少見到這樣的乞討者和新聞了!但是,並不代表已經完全消失,如果遇到這種人神共憤的人販子,必須支持判死刑!


弘潤華夏


拐賣兒童婦女該判死刑,因為他們害的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人販子毒害小孩,殘疾要錢的小孩多可憐,就是人販子造成的可憐很好多人給孩子給錢所以人販子才會用這種手段掙錢,我覺得可以判死刑


用戶8160433032772



手機用戶66402140273


人販子對社會的危害正常家庭是感受不到的。丟掉一個小孩遠比死去一個小孩帶來的痛苦持續的時間更長。可以影響一個家一生。家長還抱有一線希望可能持續性的尋找。每天都會活在備受煎熬的日子裡。判人販子多重都不為過


我要爽歪歪一生


作為一名兩個孩子的母親,希望國家能把販賣兒童納入死刑範疇。孩子都是獨一無二的天使,不是說這個被拐了再生一個就真的能撫平傷痛的。拐賣兒童傷害兒童的人都是喪盡天良,要遭現世報的。


哈利路亞31980


這沒有什麼好說的,死刑,沒有為什麼,就問問被拐的是你家的,你怎麼辦嘛?還有接收被拐人同罪並罰。法律不強硬如何以鎮法紀的存在,或許有人覺得這樣說法過於偏激,還是上面那句話,是你家的怎麼辦?除非你不是人。


喻亮6


人販子必須死刑!就像中國人每個人都知道,殺人必須執行死刑一樣,對待買兒童的人和家庭,也要除以重刑,正是他們為了一己之私,給了人販子有了作案的動機和市場!一個人就這一生,人販子除了毀滅孩子的一生,還毀了一個家庭,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讓別人終生受到失去親人的痛苦,可以說比死刑還痛苦,所以無需討論必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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