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坊堆垃圾,園區內跳廣場舞……檢察長發公益訴訟還烈士陵園清靜

武漢晚報9月29日訊(記者梁爽 萬勤 通訊員潘星)9月29日上午,在武昌丁字橋,市民黃爺爺從車水馬龍的武珞路走進施洋烈士陵園,一下子像進入了另一個世界:這裡安靜清幽,樹木成蔭,市民們散步經過施洋烈士的雕像前,敬仰之情油然而生。

“這就是鬧市中的一片淨土,沒事的時候我總喜歡來這兒轉轉,能淨化心靈。”黃爺爺說,“之前可不是這樣。跳舞的、打球的可多了,鬧鬧哄哄的,很不嚴肅。前陣子,陵園內豎了4塊保護烈士陵園的通告牌,禁止跳舞,拆了乒乓球檯,這才重歸清靜了。”

陵園環境的巨大轉變,還要從武昌區檢察院檢察長付斌接到的一通電話說起。

一個電話引出庚子烈士墓道被毀案

“我家附近的庚子烈士墓堆滿了建築垃圾,一直沒人管,你們檢察院管不管……”

5月23日,檢察長接待日。早上,付斌剛在信訪室坐下,就接到了一個來自中科院武漢分院的投訴電話,位於該院住宅區內的“庚子烈士墓”牌坊現在成了一個垃圾堆,附近居民不堪其擾。

庚子革命烈士墓是為紀念革命先烈唐才常等二十餘人專門修建的,包括牌坊、墓道、墳冢幾部分,早在1956年便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次日早上,付斌就和同事一起專程前往“庚子革命烈士墓”調查此事。根據導航提示,他們到達現場,卻怎麼都找不到“庚子革命烈士墓”。詢問附近的居民後才得知,這裡確實有烈士墓,但因為正在進行拆遷工程,需要走另一邊的側門才能看見。

在居民的指引下,付斌和同事們找到烈士墓,卻被眼前的場景驚呆——赫然寫著“庚子革命先烈墓道”的牌坊被埋在了垃圾中間,只露出了半截;他們踩著滿是廢鋼筋、鐵絲的建築垃圾,把整個烈士墓道勘察了一遍,好不容易才在垃圾堆深處扒出文物介紹碑,卻怎麼都找不到墳冢。難道已經在拆遷中被搗毀,或者被建築垃圾掩埋了?付斌不敢想。

檢察長牽頭提起公益訴訟

所幸,事後付斌與同事在附近社區居委會幫助下,終於在馬路對面的湖北省軍區院內找到了庚子革命烈士墓墓冢,墓冢保存完好。據瞭解,因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墳冢與牌坊被馬路隔斷,墳冢位於湖北省軍區院內。

庚子革命烈士墓牌坊被破壞、汙損嚴重,墓道被斷,這不僅是不尊重先烈,也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武昌區檢察院向區裡的相關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提起公益訴訟,督促其整改。相關管理部門接到建議書後立即成立執法整改專班,責令現場拆遷指揮部及時清除牌坊周圍垃圾,在牌坊周圍砌起磚牆予以保護。

深入調查又發現施洋烈士陵園“被擾”

武昌是中國的革命聖地,辛亥革命紀念館、農民運動講習所等眾革命遺蹟、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均位於此,還會不會有類似情況?

接下來一個月,付斌連續利用週末時間對武昌轄區內的五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進行調查走訪,重點查看有沒有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嚴重破壞烈士陵園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等違法行為。

果不其然,除了庚子革命烈士墓外,付斌又發現一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施洋烈士陵園沒有得到妥善保護。因為地處寸土寸金的武昌繁華區域,周邊的娛樂空地較匱乏,附近不少居民喜歡在陵園內跳廣場舞、打乒乓球,與陵園本該莊嚴肅穆的氣氛不符。武昌區檢察院隨即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進行整改。

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我會一直堅持下去

管理部門接到建議書十分重視。不久,陵園內就豎起了四塊醒目的通告標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規定和武昌區人民檢察院‘關於責令停止在施洋烈士陵園內開展廣場舞活動的建議’的要求,即日起禁止在施洋烈士陵園內開展廣場舞、交誼舞活動。”

此後,通過陵園內工作人員的反覆講解,逐漸取得了附近市民們的理解,管理部門拆除了園內的乒乓球檯和健身設施,陵園內又恢復了往日的寧靜。

29日上午,武昌區檢察院檢察長付斌來到施洋烈士陵園,回訪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周邊有無影響環境、侵佔設施的行為,回訪的結果令他很滿意。

付斌說,此前,他還到庚子革命烈士墓附近進行了回訪,據拆遷指揮部負責人介紹,保護庚子革命烈士墓已列入工程整體規劃,拆遷工程結束後就動工。

“‘銘記歷史、崇尚英烈’是我們中華兒女的職責所在!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及革命歷史遺址,這項工作我會一直堅持下去。”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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