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出爐:擬對上路「高排放車」開罰

工業排放、汽車尾氣、餐飲油煙、工地揚塵……大氣汙染來自方方面面,需要綜合防治。今日,《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廳長魯修祿就《條例》作說明。

尾氣:劃定低排放控制區,限制高油耗高排放車使用

為了從源頭上控制機動車帶來的大氣汙染,《條例》在移動源汙染防治一章中首先規定了“清潔能源車推廣”的內容。

同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劃定“低排放控制區”: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對高排放車,採取限制行駛區域、時間或者車型等排氣汙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這一條款中所指的“高排放車”包括:排放黑煙等可視汙染物的機動車、國家要求淘汰和鼓勵淘汰的排氣汙染嚴重的機動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以下的機動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超過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高排放機動車。

相應的,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查,發現超標車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在機動車停放地、維修地抽檢的在用機動車不符合註冊登記時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逾期未維修或者維修後經檢驗不合格仍上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油煙:無法加裝煙道建築內餐廳全部限期搬遷

對於“貢獻”了大量油煙的餐廳,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是最基本的。此外,《條例》還規定大中型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備。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至少每季度對油煙淨化和異味處理裝置進行清洗維護一次並保存記錄。

新建商住綜合樓、用於餐飲服務的建築物和居民住宅樓應當配套設立專用煙道,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對於已含有餐飲場所的商住綜合樓和用於餐飲服務的建築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應當加裝專用煙道;無法加裝專用煙道的,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限期搬遷。如果是已建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條例》也鼓勵居民家庭安裝油煙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減少油煙排放。

並且,如果封堵、改變專用煙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揚塵:建築垃圾粉狀物料都要全封閉運輸

城市揚塵的主要兩大來源是施工揚塵和道路揚塵。為了讓工地減少揚塵,《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採取具體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不僅在工地內部控制揚塵,還要嚴格監控出入的車輛。《條例》規定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能清晰顯示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的視頻監控設備;建築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就是說,每輛車從工地開出之前,都要“洗白白”之後才能上路行駛,不把塵土從工地帶上路。

如果運輸的是建築垃圾、粉狀物料、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車輛應當全封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如果沒有達到這些運輸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省人大環資委建議加入室內空氣汙染防治條款

《條例》提請審議後,省人大環資委認為,從廣東省環保領域地方立法結構上看,水、土壤(制定中)、固廢(將修訂)方面的法規已出臺或即將出臺,綜合性大氣汙染防治的專門立法仍是空白。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工作一直處於全國前列,近年來,在推進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方面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有必要法制化、規範化。

對於《條例》的具體內容,省人大環資委建議增加對公民、社會組織行使大氣汙染防治知情權和開展大氣環境教育的規定。建議《條例(草案)》增加關於室內空氣汙染防治的規定,因為當前家裝導致的室內空氣汙染已經成為危害人們健康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加強監管。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楊洋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陳雅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