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了嗎?
經常有當事人諮詢這個問題“夫妻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是不是酒自動解除了?”
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去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與國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些國家稱別居制度)的國家不同。比如在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理。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難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只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注意哦!是因夫妻感情不和才分居哦!),但並不意味著婚姻關係能夠自動解除。解除婚姻關係仍然需要當事人雙方協議離婚或者向法院起訴離婚。這種情況下,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程序,雙方的婚姻關係仍將存續;如果不及時辦理離婚手續而與任意第三人結婚或構成事實婚姻的,就會構成重婚罪。
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於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麼,這樣的情況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兩地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
離婚之前必須分居嗎?
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從上文可以知道,分居離婚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須滿兩年。如果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一方堅持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望的,應視為確無和好可能。
所以,離婚前不一定要以分居為前提,離婚主要的原因還是夫妻關係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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