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物業限制業主生活權利,「受害方」突變「加害方」!

雄律師解讀丨物業限制業主生活權利,“受害方”突變“加害方”!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北京某小區的王先生因物業費費率的問題與物業公司產生爭議,因未能協商解決爭議,於是王先生拒交物業費。此前,王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有代收代繳合同,委託物業公司代收代繳電費並需持卡在物業公司處購電。因為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從2015年起限制王先生及租客購電,起初每日只售電一次,後逐漸放開到每天可以多次購電,但每次均只售5度電。物業的限電行為導致王先生先後遭到三位租客提前解約,理由均是物業公司限制購電導致無法正常運營。王先生曾找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解決,但沒有成功。

雄律師解讀丨物業限制業主生活權利,“受害方”突變“加害方”!

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恢復正常售電並賠償因此導致的房屋空置損失等。庭審中,物業公司否認對王先生房屋的限電事實,但沒有舉證證明每次僅售5度電存在的合理理由;王先生則提交了相關發票,並對租客的租賃和解約事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物業公司存在變相限電行為,並判令物業公司就此向王先生賠償由此導致的部分房屋空置損失。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本案的實質問題就是業主如果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沒有權利對業主的正常生活需求進行強行限制的問題,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水、電等費用的,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無疑,本案中物業公司每次只售5度電的行為就是一種變相限制專業服務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由於其變相限電的行為,客觀上導致了房屋無法正常居住,使得租客和王先生解除租賃合同,物業公司的行為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由此給王先生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不難看出,在這起糾紛中,物業公司本來是“受害方”,但由於其不合理的限制售電行為,反而成為了“加害方”,還要為此承擔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業主和物業公司對於物業費產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常見,物業公司對於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解決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的正常程序進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現實中,一些物業公司卻在法律途徑之外另闢蹊徑,試圖通過刁難業主的做法達到讓業主繳納物業費的目的,但是這樣做不僅不解決問題,還會激化雙方之間的矛盾,更有可能因為違反法律或合同義務而導致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雄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物業公司每次僅售5度電的行為屬於變相限電行為,並判決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是符合情理與法律的。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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