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 咋辦?徵收獎勵金“突變”高達百萬,被徵收人還能依法維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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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以往的概念中,徵收拆遷中的獎勵金通常也就在幾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在整個徵收所獲利益中佔比不大。也正因此,被徵收人在認為補償方案確立的標準過低時也才能相對比較從容地選擇依法維權,也就意味著暫時放棄了獲取這部分獎勵利益的權利,以謀求更高的徵收補償。然而進入2019年,這一情況卻發生了“突變”:在明律師代理的一些棚戶區改造案件中的徵收獎勵金動輒高達百八十萬,佔據了整個徵收利益的20%以上。那麼,這將會帶給廣大被徵收人怎樣的心理影響呢?若仍想依法維權又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咋辦?徵收獎勵金“突變”高達百萬,被徵收人還能依法維權嗎?

【高額徵收獎勵金“無視”幾乎不可能】

如在明律師在序言中所指出的,這種真正意義上的“高額”拆遷獎勵金無疑會對廣大被徵收人的心態產生巨大的衝擊。事實上,很多項目在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期間被徵收人群體會有很多不滿,最具典型性的莫過於認為其補償係數、比例偏低,致使其在搬遷後所獲利益與自己的心理預期存在較大差距。譬如以北京市順義區某牽涉600多戶居民的棚改項目為例,其回遷安置補償係數僅為1:1.3,這意味著改造前50平方米左右的老舊房屋回遷後將會是70平方米左右面積的新房。且由於安置房戶型、設計的需要,超出比例部分的面積還需要被徵收人以8000元一平方米的價格購買。當然,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在4萬至5萬元一平方米。

這樣的徵收補償方案無疑是符合590號令規定的原則標準的,甚至在徵一還一的基礎上確有上浮。然而這樣的上浮空間也許對某些被徵收人而言是不太甘心的。於是,項目專門設立了預籤協議獎、速籤協議獎、早搬獎、放棄產權調換安置獎等組合獎勵政策,累計獎勵金額最高突破了100萬元!

咋辦?徵收獎勵金“突變”高達百萬,被徵收人還能依法維權嗎?

如此一來,便成了“誰說我不在乎”——只有在規定期限內配合徵收搬遷才能獲取這筆不菲的獎勵金,而一旦選擇依法維權即意味著自己要先放棄這部分獎勵利益。面對地方政府一把尺子量到底的不斷宣誓,超出規定期限再要獲取這筆錢幾乎是不可能的。試問,你還敢為了根本無法確定成敗的“提升補償數額”來豪賭先行放棄獎勵利益嗎?經過依法維權所提升的補償利益真能填補這動輒百八十萬的獎勵利益嗎?

【律師解析:獎勵金究竟拿不拿關鍵要算這筆賬!】

在明律師需要指出的是,徵收獎勵金究竟要不要儘早“落袋為安”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考量原則:即刨除這筆政策獎勵,你依據涉案項目徵收補償方案所能獲取的法定補償利益是否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確立的“不低於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一硬槓槓,是否能夠在滿足“一還一”的基礎之上再讓自己的居住生活條件略有提升和改善。如果答案為“是”,那麼涉案項目的徵收補償標準就是基本合法的,大幅提升補償安置的可能性通常不大;如果答案為“否”,即沒有這筆獎勵就“拉饑荒”了,那麼被徵收人就要好好掂量一下委託專業律師依法維權的必要性了。

譬如在前述情況下,1:1.3的確不高,但也的確是合法的。在這一情形下損失獎勵利益而選擇“拖時間”維權,一定要在充分諮詢靠譜的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意見的基礎上三思而行。對於極個別信口開河,對補償數額提升誇下海口甚至作出承諾的“律師”,廣大被徵收人就要提高警惕了。

在高額獎勵金的政策之下,維權確是需要擔風險的,這點不容否認。

咋辦?徵收獎勵金“突變”高達百萬,被徵收人還能依法維權嗎?

【維權策略:這樣做,儘量防控“獎勵金”權利喪失風險】

針對徵收領域尤其是棚戶區改造類項目領域的這一新變化,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閆會東律師提示廣大被徵收人以下幾點應對措施:

  • 其一,依法維權的啟動時間點需要進一步提前,要至少提前到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階段。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據此,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一經公佈,被徵收人就要儘快查閱政府發放的相關材料並及時根據自身情況研判補償結果,一旦認為“標準過低”或不能接受,就要在此階段中及時整合涉案項目中其他被徵收人的意見,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根據需要組建維權工作群等等。通過維權時點的前提來為自己贏得寶貴的分析判斷時間,從而儘量避免因維權而遭受的獎勵金損失。

須知,對於舊城區改建類項目而言,若多數被徵收人認為方案不符合590號令規定的,被徵收人即依法享有參加聽證會的權利,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也就能夠代為在聽證會上發表意見了。而一旦這一階段錯過,就沒有回頭草、後悔藥可吃了。

  • 其二,對於有改建意願徵詢程序的項目,在這一階段就可開始做依法維權準備。

《北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實施意見》規定,舊城區改建計劃確定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或指定相關單位徵詢擬改建範圍內產權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願。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徵詢意見過程實施監督,大多數產權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擬徵收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12條則規定,因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願;有90%以上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由此可知,改建意願徵詢階段解決的“要不要徵收”的問題,而前述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階段則要解決的是“怎樣補償”的問題,二者是先行後續的關係。廣大被徵收人在此階段的確不太可能表態不同意改造(新房“被棚改”情形的除外),那麼至少也要對即將到來的徵收項目有一個清晰地意識,儘早諮詢專業人士意見,學習相關政策法律,備齊涉案房屋權屬證件,做好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團結,為可能需要的依法維權做好各方面準備。

  • 其三,可團結廣大被徵收人要求地方政府就獎勵政策作出靈活調整。

既然如地方政府所說獎勵是政策而非被徵收人依法必得的利益,那麼政策就是可以商量、變通的。被徵收人可以嘗試在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指導下利用徵詢意見、召開聽證會等機會提出針對獎勵政策的調整要求,即將大部分獎勵金被扣除的操作延後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強制執行裁定之前,而只規定在預簽約到正式簽約這段扣除相對較小數額的獎勵利益。這些事項事實上都是可以博弈的,關鍵就看被徵收人是否有足夠堅定的態度和科學、理性的維權思路,能否在最大限度獲取合法利益這一共同目標面前儘量團結一致。

咋辦?徵收獎勵金“突變”高達百萬,被徵收人還能依法維權嗎?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實踐中獎勵利益逾期真的被全部扣光的情形並不是普遍的,被徵收人對此不必過於擔心,而是要將重點放在對徵收項目合法性和自身訴求的理解和調整上。總之,早做準備,獎勵利益就會真正變成對廣大被徵收人配合簽約搬遷的獎勵,為你在徵收之後的新生活錦上添花。至於獎勵利益究竟是否屬於“羊毛出在羊身上”,依法開展的徵收行為是否應當變得像“做小買賣”一樣來回算計、博弈,則是大家在獲取滿意補償之餘可供慢慢磨牙的談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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