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購買但未付清全款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分期付款購買但未付清全款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分期付款購車是當前汽車市場的熱點,在競爭達到白熱化的中國汽車市場,分期付款被很多商家看作是搶佔市場份額的有效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是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期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由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須先行交付標的物,買受人在受領標的物後分若干次支付款項,出賣人有收取不到錢款的風險。因此在現實交易中,當事人雙方就分期付款買賣常有所有權保留的特別約定,即買受人雖然先行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當事人約定的“價款的一部或者全部清償”的特別條件成就以前,出賣人仍然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待特別條件成就後,再將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同時結合各地法院的一些判例,以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立法本意。可以認為在機動車分期付款的買賣中,買受人在沒有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約定義務之前,機動車的所有權雖然仍屬於出賣人,但此時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人應當為機動車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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