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买但未付清全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购买但未付清全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购车是当前汽车市场的热点,在竞争达到白热化的中国汽车市场,分期付款被很多商家看作是抢占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期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由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须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款项,出卖人有收取不到钱款的风险。因此在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有所有权保留的特别约定,即买受人虽然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当事人约定的“价款的一部或者全部清偿”的特别条件成就以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特别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的指导意见,同时结合各地法院的一些判例,以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立法本意。可以认为在机动车分期付款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没有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约定义务之前,机动车的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出卖人,但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为机动车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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