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就一定是工伤吗?

导语

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本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的,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有人凌晨三点不回家,

有人清晨五点已上路。”

······

近日,

一篇名为

《通勤,正在“杀死”1000万北京青年》

的文章在朋友圈刷屏。

何止北京青年,

重庆青年同样备受通勤“煎熬”,

据《2018年中国城市通勤研究报告》,

重庆市平均通勤时间达到54分钟,

平均通勤路程达到12.2km,

均位列全国第三。

随着城市化和交通工具的发展,

居住地和工作地分离的现象将愈加显著,

继而导致通勤距离和时间的增长,

而通勤距离和时间的增长

意味着职工要承受更大的交通事故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已然将此类情形

纳入工伤范畴,

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将被认定为工伤,

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需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又怎样?

还有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请看本期案例。

案例中相关人物皆为化名

上班

老王是一家造纸厂的工人,

他家和厂子不在一个乡镇,

相隔十公里左右。

十多年来,

老王一直用电动车代步,

当地地处山区,

路况复杂,

事故频发,

老王每日的通勤安全

成为妻子最大的牵挂。

这天,

像往常一样,

匆匆吃罢早饭后,

老王骑上电动车准备出发,

妻子在门外目送老王离开,

不忘叮嘱:

“今天下雨,

路面湿滑

注意安全。”

“放心吧”

老王渐渐驶离妻子的视线。

车祸

今天出发的时间

较往常晚一些,

担心迟到,

老王的车速比平常

快了不少,

并没顾及雨天路滑。

对这条走了十多年的路,

老王胸有成竹,

“这条路,

我闭着眼

都知道怎么走”,

这句话,

他常挂在嘴边。

老王终究为自己的

过于自信付出了代价。

行至一个弯道时,

由于车速较快,

加之路面湿滑,

电动车发生侧翻,

老王被重重地甩了出去,

摔在了路边的荆棘里。

好在没有生命危险,

认定

交警队对此次事故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老王对本次交通事故

负全部责任。

老王后向人社局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基于交警队作出的

事故责任认定,

认为老王的情况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起诉

老王不服,

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黔江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老王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老王受伤不符合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

人社局对老王在上班途中

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

符合法律规定。

老王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于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法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规定为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形态作出了规定,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各方均无责任。本条所称“非本人主要责任”,指的是工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形。现行法律之所以将“非本人主要责任”规定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是出于对各方利益综合考量的结果。

立法宗旨

法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广,保险费用就越高,这无疑在客观上加重了用工单位和国家的负担。因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涉及职工、用工单位等多方利益,基于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附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条件,明确将职工本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外,从而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这一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王在上班途中驾车摔伤系因路面湿滑、车辆驶至弯道未减速导致,老王在驾驶过程中对周围环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本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老王受伤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因此,人社局对老王在上班途中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2017)渝04行终126号案件改编。

法官寄语

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保障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时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扩大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外延范围,可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是也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只有“非因职工本人主要责任”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这就要求我们在上下班途中,一定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切莫超速行驶。毕竟,通勤路上,速度诚可贵,生命价更高,让安全一路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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