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號「搖搖」無期,一不留神車、牌兩空

兩個月一次的搖號剛剛結束,官方公告,截至目前,普通汽車搖號已近300萬人,中籤無望的搖號大軍已有36萬人轉向排隊新能源汽車。

而2018年北京小客車年度配額的指標,首期已全部用盡。根據目前的排隊規則及指標配置數量計算,新能源個人指標或將排到2025年。帝都排隊搖號買車的小夥伴,再等七年吧。

這正應了那句歌詞所說的:汽車不是我想買,想買就能買。苦於一牌難求,只能望車興嘆。

租借車牌“巧”買車,越來越受搖號大軍的青睞。

風險vs車牌,你更看重哪個?

租賃他人的機動車號牌給自己車輛使用是不合法的行為,但總有人為了買車、開車不惜鋌而走險,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用人都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具體什麼情況,看看下面兩個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一

楊小姐為幫男友還賭債,將自己名下購車指標轉賣。在得知有人利用該指標購買了一輛白色雷克薩斯越野車後,聯繫開鎖公司,謊稱鑰匙丟失,利用開鎖公司配製的鑰匙,將該價值人民幣68萬元的雷克薩斯越野車盜走並銷贓。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楊女士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二

司先生租用莊先生的車牌指標,購置了一輛瑪莎拉蒂轎車,登記在莊先生名下。後莊先生因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依法扣押了莊先生名下的這輛“豪車”。司先生得知後立刻向執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異議,主張對瑪莎拉蒂轎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要求法院解除對車輛的執行措施。法院認為,莊先生名下無其他財產可執行,瑪莎拉蒂轎車登記在被執行人莊先生名下,因此該轎車視為莊先生的財產,予以扣押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司先生的異議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旦車輛被車牌原主進行買賣、典質,第三人完全有理由依據《物權法》善意第三人的原則相信車就是車牌出租者的,從而使得租牌買車人的車、牌全無。

出借車牌,坐地收租

出借人一樣風險重重

出借人風險之一

“墊付責任”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等規定,因車輛事故產生的賠償,應由駕駛者承擔。但假如在無法確定駕駛者的情況下,車主應先行墊付賠償,再向駕駛者主張。即便雙方簽訂了“免責協議”,因合同本身無效,“免責協議”也不能真正免責。

出借人風險之二

行政違法風險。若借用人使用車輛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出借人可能存在被行政處罰的風險。

出借人的風險之三

個人徵信風險。若借用人貸款買車,未及時還貸,有可能導致出借人不良信用記錄。

出借人的風險之四

指標收回風險。根據相關規定,對於買賣、出借、出售、變相出售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管理機構收回該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

檢察官提醒

正所謂汽車易買,一號難求!在搖號中籤率日益低下這個大背景下,北京車牌租賃地下交易如今已是屢見不鮮。未獲得小客車購買指標或獲得多餘購買指標的人都要注意啦,選擇 “車牌租借”一定要慎重。

對於借用人來說,若出借人身負債務,很有可能將借用人購買的車輛視為出借人的財產予以執行,導致借用人失去對車輛的佔有使用,“車”“牌”兩空。

對於出借人而言,若借用人使用車輛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出借人可能存在被行政處罰的風險;若借用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出借人作為名義車主很有可能被判承擔連帶責任;若借用人未及時還貸,有可能導致出借人不良信用記錄。

不要以為簽訂了小客車指標租賃協議就萬無一失了。車牌出租轉讓合同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這樣的合同應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也不要以為與車牌借用方簽訂了《事故免責協議》就萬事大吉了,是無法完全免責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上路行駛的車輛符合安全行駛性能,如因車輛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為機動車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出租車牌方定需要賠償相應的責任。如果車輛還沒有購買交強險的,那麼交強險的賠付額度也是要出租車牌方來承擔的。如果發生一些重大交通事故,車牌出借人的賠償責任也是逃不掉的。

檢察官建議,汽車牌照不是財產,而是一個行政許可,是不允許租賃、買賣和轉讓的,北京市限號以後,很多人搖不上號,就租別人的車牌來買車,這種行為法律上是不保護的,不要因為一時之需為自身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