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湖北證監局責令改正措施整改報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8月2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關於對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8】25 號(以下簡稱《決定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8月30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湖北證監局責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收到湖北證監局的《決定書》後,公司高度重視《決定書》中所提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公司已將《決定書》中涉及的問題及整改要求在董事會上專題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通報和傳達,並組織相關部門對《決定書》中涉及事項進行認真和深入的分析,同時對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並對部分問題立行立改,現就整改情況公告如下:

問題一:公司日常管理和財務系統未獨立於控股股東

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事項、投資管理事項需向控股股東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三峽集團)進行請示,並根據有關批覆開展工作。公司與三峽集團共同使用NC財務系統服務器,其後臺數據、一至三級科目設置等由三峽集團管理和控制,公司進行後臺數據讀取、查詢等操作需三峽集團同意。三峽集團可通過財務系統隨時查閱公司財務資料,存在財務數據等內幕信息外洩的風險。上述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07】4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整改情況及整改措施:

1.2018年7月24日 ,公司與三峽集團信息中心簽訂了《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財務管理系統託管服務協議》。協議中明確:三峽集團信息中心僅限於軟、硬件的技術支持,並負有系統安全與信息保密義務;對財務系統的使用、管理、日常應用及維護等工作,由湖北能源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自主決定。

2.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開半年度董事會、監事會現場會議,由董事會秘書將湖北證監局對公司檢查的有關情況,向與會董事、監事進行了專項報告。

3.公司今後將加大自願性信息披露力度,自2018年10月起按月披露主要生產經營數據,降低生產經營數據等重要內幕信息外洩風險。

4.公司將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加強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落實“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的規定,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

5.目前,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正積極與控股股東三峽集團溝通,督請控股股東在已有規範上市公司治理與管理的基礎上,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明確控股股東的職責邊界,增強公司獨立運營能力和水平;進一步簡化經營、投資等事項的溝通程序,切實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效率。

整改責任人:公司總經理

問題二:公司年報中關於獨立性的披露不準確

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年報中未披露與三峽集團存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獨立性問題,導致年報中關於“公司治理的實際狀況與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的規範性文件不存在重大差異”的表述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07】40號)第二條的規定。

整改情況及整改措施:

1.2018年8月28日,公司公開披露《2018年半年度報告》,在第五節第十六項“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中,披露了湖北證監局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進展情況。同時,公司將在今後的定期報告中及進準確的披露公司治理實際情況,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2.組織培訓,加強學習。公司將組織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加強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證券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增強證券事務能力和專業水平,強化規範意識,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通過此次整改,公司深刻認識到在公司治理、規範運作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公司將繼續認真落實各項整改措施,並組織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及相關人員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樹立規範運作意識,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實增強上市公司獨立運營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整改責任人:公司董事會秘書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團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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