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機拾到手包隨手丟,不服被開除起訴遭駁回

公交車司機孫先生撿拾到乘客遺失的一個手包,在發現手包內裝有銀行卡、現金等財物的情況下,將手包直接丟棄到窗外。公交公司後以違反《公交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為由​作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孫先生起訴要求公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孫先生原系某公交公司駕駛員,其於1998年入職,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一名女乘客向公交公司反映在公交車上遺失GUCCI手包,經公交公司調查發現,孫先生在駕駛公交車運營過程中收到其他乘客拾到的GUCCI手包。據孫先生講述,在車輛即將達到終點站時他曾將手包打開,看到有銀行卡、現金等,之後順手將包從左側玻璃扔出窗外。當日晚間,在公交公司的調解下,由孫先生賠償失主3800元,並與失主簽署了賠償協議書。

後因丟棄乘客手包事件,公交公司在經過工會、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向孫先生髮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孫先生違反《公交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28條第(三)項第5款(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第四客運分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一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任者,公交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與孫先生解除勞動關係。孫先生以要求公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勞動者在職期間,其行為除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外,還應遵守相應的公司規章制度、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孫先生作為公交駕駛員,其在崗工作期間負有為乘客提供安全客運服務的相應職責,其中既包含有運輸過程中保障乘客乘運安全的基本義務,又包括有撿拾乘客遺落物品後的相應保管義務。孫先生1998年2月即已入職,其明知撿拾乘客遺落物品後應按規定上交車隊調度室、交由車隊主管人員處理的相關規定;其在撿拾手包、檢視後發現手包內裝有銀行卡、現金等財物的情況下,未依照相關規定處理,而是將手包直接丟棄的行為有違其崗位的基本職責,同時亦不符合社會公眾所普遍認知的一般道德行為評價準則。公交公司從丟棄乘客遺落物的行為性質及嚴重性出發,援引公司規章制度、通過相應程序,對孫先生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並無不當,對孫先生要求公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公交司機拾到手包隨手丟,不服被開除起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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