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南昌住房又出新政!

南昌日报记者 高小茜 见习记者 熊希锐

昨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我市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简称“通知”),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明确,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满3年可申请公租房

我市将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在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方面,积极推行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租房保障,鼓励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我市还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办理了《居住证》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南昌公租房保障范围。对提出申请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立即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 建设租赁住房面向社会

我市提出,开展租赁住房建设,满足集中需求区域的有效供应。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可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建设租赁住房面向社会,实行市场定价,满足新市民和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

用工较集中的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行试点。允许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整合一定区域内工业用地的7%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由市、县(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按需求集中建设长租住房,土地用途依然保持为工业用地不变,依然按工业用地管理,物业只租不售、产权不得办理分割登记。

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我市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租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租赁地产。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可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合同中明确规定交由政府或由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的面积和年限。配建的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

我市提出,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已建未售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长租住房,在规划用途调整为住宅的前提下,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进行重新设计、建设,经消防、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住宅标准(若作为成套住宅出租,应满足日照等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进行重新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商业用房改建为长租住房,不得增加建筑面积,长租住房原则上按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的长租住房,不得对外销售。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的,至2020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我市要求,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住房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违法、违规的建筑;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得合法产权的商品住房,集体土地竣工备案的租赁住房;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储藏室、车库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除未成年人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

按照要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的县区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违反合同规定,未能完全恰当地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对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且未在本地因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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