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检察院解释:于海明抢刀杀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据央视新闻报道: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昆山检察院解释:于海明抢刀杀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为所解释,此案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是一个无限防卫权,它不存在防卫的过当和过限。

昆山检察院解释:于海明抢刀杀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据了解,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最后砍刀虽然到了于海龙的手里,但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检查机关表示,于海明在抢到砍刀后,连续捅刺砍舞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整个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情况紧急。面对如此严重的不法侵害,我们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的行为,应该保持怎样的限度来克制刘海龙的打击。

昆山检察院解释:于海明抢刀杀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所以最后检察机关判定,于海明面对不法攻击,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次事件引发如此大的社会舆论其实说明了,以前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都过低,以至于社会正义不敢伸张。这次事件中,被杀者于某醉驾,滋事,行凶,被反杀…刘原本是很明显的主动侵害他人,而于的做法可以说很好的给社会一个例子,遇到不法侵害,要勇敢的反抗,因为正义,公正,永远不会缺席,这个社会现在到处都是坏人为非作歹,好人忍气吞声。

昆山检察院解释:于海明抢刀杀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有关专家解释说:之前对正当防卫起到重要意义的案件是于欢案,如果没有于欢案在先,这个案子的结果还真不好说。有了于欢案在前,大家就注意到适用正当防卫时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对防卫人做出更有利的判断。本案是继于欢案之后的又一标杆案件,将会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产生重大意义。

很多网友纷纷评论到:于海明勇敢和恶徒斗争,惩恶扬善;刘海龙死有所值,全国人民都因此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检查机关客观、公正、人心所向。

不知道你们是怎么看待这起事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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