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稽查隊」攔截逼停其他客車 重慶惡勢力犯罪集團7人獲刑

9月25日,重慶忠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案件,楊成林、胡華斌、劉紅飛、王家平、胡繼龍、曹靜芳、肖剛七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六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楊成林被並處罰金十萬元。


組建“稽查隊”攔截逼停其他客車 重慶惡勢力犯罪集團7人獲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成林於2015年12月以28萬元至34萬元不等價格承包了重慶市忠縣到浙江省的16輛客車經營權,並由其擔任渝浙線聯運隊隊長。2016年8月,重慶市墊江縣渝浙聯運組(3臺客車)加入前述忠縣渝浙聯運隊。


組建“稽查隊”攔截逼停其他客車 重慶惡勢力犯罪集團7人獲刑


為實現該聯運隊利益最大化,被告人楊成林於2016年6月組建“稽查隊”,對聯運隊外車輛違規裝載忠縣至浙江方向的乘客等行為進行“稽查”,以發工資等方式向“稽查隊員”支付報酬,實行統一食宿和管理,配備追截車輛2輛、對講機3臺、GPS跟蹤器3個、有電擊功能手電1個,並報銷“稽查隊員”電話費、油費等“稽查工作”開支。針對該聯運隊外車輛在站外上下客、沿途攬客、非法載客等爭搶忠縣客源的行為,“稽查隊員”採取跟蹤、攔截、逼停車輛、毆打駕乘人員、損毀財物等方式阻止隊外車輛離開現場,同時向有關部門電話舉報,要求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另採取恐嚇、滋擾等方式威脅競爭對手和不配合其營運的人員。

2016年1月,被告人楊成林邀約被告人胡華斌擔任忠縣渝浙聯運隊會計,同時邀約鄭超等人實施上述“稽查工作”,並由被告人胡華斌審核和報銷“稽查”費用。從2016年6月正式組建“稽查隊”以來,被告人楊成林僱請被告人胡華斌、肖剛、劉紅飛、曹靜芳、王家平、胡繼龍和另案處理的王建平、舒東、葉自勇、吳作明、黎向陽、盛勇、彭家榮等人作為“稽查隊員”。其中,被告人胡華斌協助被告人楊成林對“稽查隊”進行日常管理,同時擔任“稽查隊”會計和出納,對“稽查隊員”因“稽查工作”產生的開支費用負責審核和報銷;被告人肖剛、劉紅飛先後擔任“稽查隊長”。前述“稽查隊員”在多次跟蹤、攔截、逼停違規裝載忠縣乘客等車輛的過程中,造成雙方車輛擦掛、人員受傷、財物損壞等後果。其中,造成對方3人輕微傷及財物損失價值共計8630元。“稽查隊員”在“稽查工作”中導致己方和對方人身、財產損失,均由被告人胡華斌統一審核和報銷。

2016年至2017年期間,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成林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華斌為重要成員,其餘涉案人員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計實施了26次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被告人胡華斌協助被告人楊成林管理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同時負責該犯罪集團的財務工作,具體參與2次尋釁滋事作案活動;被告人劉紅飛參與13次;被告人胡繼龍參與11次;被告人王家平參與11次;被告人曹靜芳參與10次;被告人肖剛參與7次。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成林糾集被告人胡華斌、劉紅飛、王家平、胡繼龍、曹靜芳、肖剛等人組建“稽查隊”,並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高速公路服務區、高速公路上和其他有關公共道路、公共場所多次跟蹤、追逐、攔截他人正在駕駛的大巴車或小轎車等機動車;在前述公共場所針對暫停行駛的大巴車或小轎車等機動車多次實施堵截行為,並毆打對方駕乘人員,前述行為情節惡劣,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犯罪集團犯罪。

被告人楊成林系組織、領導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胡華斌協助被告人楊成林管理該犯罪集團並系該犯罪集團財務人員(會計出納),為全部犯罪活動提供財務保障,應對查明的20餘筆事實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劉紅飛、王家平、胡繼龍、曹靜芳、肖剛在犯罪集團中積極參加前述尋釁滋事犯罪活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結合被告人劉紅飛有累犯情節,被告人楊成林、胡華斌、劉紅飛、胡繼龍、曹靜芳、肖剛有坦白情節,被告人劉紅飛、胡繼龍有犯罪前科,部分被告人在跟蹤、追逐、攔截車輛等過程中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或致他人輕微傷,被告人王家平當庭對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等情節,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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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 唐中明 文 市高法院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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