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有人說我國古代鮮有強姦罪?

橙子橙子Vincent


強姦,是一種違背被害人(一般指女性)的意願,使用暴力、脅迫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有人說,古代很少有強姦案,這是為什麼呢?

有書君認為,有以下兩大方面的原因。

一、古代的社會形態及狀況,使強姦案的發案率較低。

青樓等情色場所的存在。

在古代,有官辦的教坊司,下有一些青樓妓院,更有暗娼私娼。

色情業的發達,服務範圍涵蓋了各階層。不管是達官貴人,還是販夫走卒,眠花宿柳的好色之徒都能找到與自己消費水準相對應的情色機構。

有的朝代雖然也有禁娼令,但是也不嚴格。

像清朝的同治皇帝,當時最喜歡去的就是“八大胡同”這種情色地方。

官府樂得這些情色場所的存在,對這些場所加以管理,增加地方稅收。

那些“精蟲上腦”的人,有了可以不用擔驚受怕,就可以發洩過多荷爾蒙的地方,就不會再去冒險去實施其它更有風險性的“強姦”行為了。

古代婚姻制度。

在古代,有錢人家可以娶個三妻四妾。男人看到喜歡的,就可以花錢娶到家來,可以規避“強姦”“通姦”這種法律風險。

古代法律關於“強姦罪”的嚴苛。

我國在西周時期,已經有對強姦罪的刑罰。到了漢朝,刑罰進一步完善,強姦罪犯輕則三年有期徒刑,重則處死。

元朝時期,強姦幼女罪被單獨列出,元代法律規定:與10歲以下女孩發生關係,即便雙方自願也算強姦,並處以死刑。

強迫與10歲以上女子發生關係,打170大板。

特別是明清的時候,封建禮教觀念極其嚴格,強姦罪的處罰也比較厲害。

比如《大清律》規定:犯一般強姦罪,就會被判處絞刑,緩到秋後執行;而強姦未遂的,仗責一百,流放三千里。

面對這麼嚴酷的刑罰,那些有賊心的人,也沒有賊膽了。

女子生長環境的封閉。

在封建社會,女子實行裹足,未嫁人前講究“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基本是與外界隔絕的。在這樣一個封閉的環境中長大,女子少了受性侵的可能。

二、“強姦”的事實確實存在,但並沒有形成“案件”。

古代“強姦”的“合法性”,使得這種行為不被追究。

在奴隸社會,奴隸主對奴隸有絕對的擁有與控制權。不但可以把奴隸隨便買賣,或者送人,而且奴隸主性侵奴隸,根本算不上“強姦”,更不會負“法律責任”。

告發“強姦”不成,自己反而更慘。

在古代社會,女子如果遭到性侵了去報官,官吏在審案過程中,是講究“人贓俱獲”。即實施中的時候,或者是一直保持反抗狀態下,才有可能被判定為強姦。

事後去報的話,當時沒有現在這種DNA偵破手段,是無法取證定性的。因此,取證的難度大。

再者,如果在遭到性侵的時候,沒有反抗,或者施暴者買通官府,女子就會被認定為“通姦”。

這樣對男人有無處罰先放一邊,更遭殃的是女人,可能被誣陷。

受害女子更是百口莫辯,她們可能面臨“浸豬籠”、“騎木驢”遊街等連帶精神及肉體雙重摺磨的處罰。

因此,那些被強姦了的女子,只能忍氣吞聲,不敢報官。

古人貞操觀念,使女人受性侵後不敢報案。

在古代,人們主張“餓死事小,失貞事大”。那時候,女子如果受到了性侵害,如果外界知道了,會面臨“千夫所指”的窘境。

不但她自己抬不起頭來,而且她的家人也覺得在社會上無法立足。那些沒有出嫁的女孩子,更是再難找到婆家。

因此,當時女子如果貞潔受到了侵犯,往往自殺。在世風影響下,人們也常常佩服這個女子的剛烈。

可見,在那種社會風氣下,女人受了性侵害,只能“打掉牙往肚子裡咽”,不敢聲張,更不敢去報案。

總之,在古代,強姦案件因為各種原因,雖然比現代少一些,但是也不像一般人認為的那樣少。也有一些外在的原因,決定了“強姦”這種行為雖然產生,但並沒有報官,而給人一種強姦案少的假像。

作為現代女性,面對複雜的社會環境,我們更應該保護好自己,免得受到傷害,更要懂得用法律作為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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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共讀


說這話的人應該是沒什麼文化瞎胡說八道吧,其實強姦案在我國古代那個重男輕女嚴重的社會里非常普遍的,也真是因此,自《唐律疏議》首次定“強姦罪”以來,它便是古代刑罰中最嚴重的犯罪案例之一。

比如在鄭克的《折獄龜鑑》中就記載了唐朝一對叫做曹芬的兄弟喝醉酒後強暴了自己的親妹妹,父親發現後因為難忍羞愧投井自殺了。官府接案之後,直接就判了這兩兄弟死刑。

根據唐朝的法律,只要是強姦罪,都罪加一等。如果是繼父對女兒這種帶有血緣關係的強姦,起碼是“流放二千里起步”,如果給對方造成傷害的,直接就是“絞刑”,也就是“死刑”了,比如說之氣那個強暴妹妹導致父親自殺的案子。

到了宋朝,除了延續唐朝對“強姦犯”的重型以外,更增加的幼女強姦法。根據《慶元條法事類·雜門》記載:

“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換句話說,強姦幼女罪基本流放三千里起步了,而且動不動就是死刑。之後元明清也繼承了這條法律。

古代政府之所以對“強姦”罪用如此重的刑罰,就是因為在古代強姦罪太多太頻繁了,只能以加重刑罰來達到恐嚇的目的。

而之所以有人說古代強姦少,是因為覺得古代的女人被強姦了不敢報案吧。其實真正的女性貞操觀念要到明朝之後才達到一個駭人聽聞的地步,但是對被強姦的女性來說,既然沒辦法隱瞞了,為什麼不告呢?


三觀粉碎機


我認為古代鮮有強姦罪;可能存在三種情況;1;古代姑娘久居閨房;深居簡出;2女子外出長裙大袖;不露玉體;對男子缺乏誘惑力;3即使被強姦;因受傳統貞操思想束縛;不願報案;官方記載自然少了;歷來法律為何在此類問題上基本都是處罰男性;可能是緣於男女生理結構的特點;以及男女力量的差異;【當然有確鑿證據表明男子用暴力手段脅迫女子;進行強姦的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不過據說現在法律已經修改了;女子性侵男子同樣有罪;這種現象不是沒有;我曾聽過這樣一個故事;一位中年女子偶遇一位白面書生在山路上同行;女子見色起意;不時語言挑逗;拉扯;怎奈書生不從;這一幕恰巧被一個樵夫看到;女子為保名節;急中生智將自己衣服扯爛;大喊;強姦;並且告到縣衙;縣官升堂;將書生屈打成招;強姦成立;大筆一揮;判決書寫就;正要將毛筆插進筆筒;只見縣官夫人走近案前;手拿筆筒、要縣官將毛筆插進筆筒;豈知夫人拿著筆筒在他面前晃來晃去;縣官的毛筆怎麼也插不進去;縣官笑道;夫人;你這是何意?只見夫人在他耳邊輕輕說道;‘你看...........’縣官仔細一看;夫人之言果然有理;書生比女子個頭瘦小;女子後衣並無半點泥巴、草屑;書生一臉委屈;女子一臉得意...........縣官當場將判決書撕毀;大喝一聲;淫女從實招來...........各位朋友;最後判決結果你應該知道了.........朋友;毛筆插不進晃動的筆筒;真的嗎?你與老婆試試看【微笑】


餘詩園


古代科技水平落後,所以無法預先得知孩子的性別,只能生出來之後才知道。

所以女孩子比較多。

古代以農業為主,人們的物質慾望比較低,沒有剩男,也沒有剩女。

古代男人性選擇比較多,妻妾妓都可以,不像現在沒有妾和妓。

古代是以男人為核心的社會,男人的社會地位比現在高多了,女人完全依賴男人生活,找不到工作的,女人對男人比現在好多了。


北國風雲2


我想應該是有才能的才學的有勢力的本身就可以三妻四妾,自己家裡都喂不飽,外邊幾率就小了,當然,就這麼隨便一說。

感覺最主要的是,古代女的多數不能出門(就是規矩大),不會跟現在似的,可以隨便出去亂跑。本身大多時間在家裡,接觸不到別的事情,導致思想越加封建,可以說,你都看不見多少女的,(出來的都是上歲數的大媽級別的)當然強姦這種事情就會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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