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法院宣判全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望城法院宣判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6月4日上午,望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熊某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檢察機關一併向共同實施電魚行為的熊某、王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

望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08月31日19時許,熊某與王某駕駛一艘電打魚船在湘江望城區區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的水域上用電捕魚。當日晚上22時許,民警趕赴現場將熊某、王某抓獲。民警當場查獲熊某、王某使用的電魚船1艘、三湘交流同步發電機1臺、電魚杆2根、漁網2個、裝魚的塑料桶1只等電捕魚工具及捕獲的水產品17.48公斤。經湖南省水產科學研究所和湖南省漁業環境監測站評估,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電擊捕魚造成17.48公斤魚類損失、17.48公斤魚類當年產卵量損失和捕撈區域影響範圍約101畝漁業損失。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使用發電機電魚,損害天然水域漁業資源,破壞湘江水域生態環境。湖南省水產科學研究所和湖南省漁業環境監測站建議由行為人登報道歉警示和在電魚水域採用投放魚種的方式修復環境。在其電魚水域投放魚種:鰱和鱅,重量600kg,其中,鰱6000尾,300 kg,規格10cm 以上;鱅6000尾,300kg,規格10cm 以上。鰱、鱅魚增殖放流應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另查明,2017年9月1日,公安機關將查獲的水產品及時變賣。

望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夥同王某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電魚的方式進行捕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熊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的行為對湘江生態、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造成破壞,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望城法院當庭宣判:一、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刑初2825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熊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宣告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電魚船一艘、電魚設備三湘交流同步發電機(標準編號:JB/T8981-1990)一臺、電魚杆二根、漁網二個以及裝魚的塑料桶一隻和水產品變賣款依法予以沒收;三、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共同承擔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修復責任(在其電魚水域投放魚種:鰱和鱅,重量不少於600kg,其中,鰱6000尾,300 kg左右,規格10cm 以上;鱅6000尾,300kg左右,規格10cm 以上。鰱、鱅魚增殖放流應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並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據悉,按照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望城法院自今年3月份開始,開展保護“母親河”“母親湖”專項審判執行“春雷行動”,對涉環境資源案件採取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等方式, 進一步加強對涉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履行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環境司法保護職責。該案是望城法院開展“春雷行動”專項活動以來宣判的第一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也是全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