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法院宣判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望城法院宣判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6月4日上午,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检察机关一并向共同实施电鱼行为的熊某、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08月31日19时许,熊某与王某驾驶一艘电打鱼船在湘江望城区区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的水域上用电捕鱼。当日晚上22时许,民警赶赴现场将熊某、王某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熊某、王某使用的电鱼船1艘、三湘交流同步发电机1台、电鱼杆2根、渔网2个、装鱼的塑料桶1只等电捕鱼工具及捕获的水产品17.48公斤。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评估,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电击捕鱼造成17.48公斤鱼类损失、17.48公斤鱼类当年产卵量损失和捕捞区域影响范围约101亩渔业损失。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使用发电机电鱼,损害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破坏湘江水域生态环境。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建议由行为人登报道歉警示和在电鱼水域采用投放鱼种的方式修复环境。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鱼种:鲢和鳙,重量600kg,其中,鲢6000尾,300 kg,规格10cm 以上;鳙6000尾,300kg,规格10cm 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另查明,2017年9月1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水产品及时变卖。

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熊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的行为对湘江生态、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望城法院当庭宣判:一、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28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熊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电鱼船一艘、电鱼设备三湘交流同步发电机(标准编号:JB/T8981-1990)一台、电鱼杆二根、渔网二个以及装鱼的塑料桶一只和水产品变卖款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鱼种:鲢和鳙,重量不少于600kg,其中,鲢6000尾,300 kg左右,规格10cm 以上;鳙6000尾,300kg左右,规格10cm 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望城法院自今年3月份开始,开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对涉环境资源案件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方式, 进一步加强对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履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保护职责。该案是望城法院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活动以来宣判的第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是全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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