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餓了麼」商標被駁回,卻能起死回生,「試了麼」就不行?

近日,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布了“試了麼”商標在第38類“無線廣播、新聞社服務、信息傳送”等服務上的駁回複審決定書.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試了麼”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顯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情形。申請人稱其他相類似的商標已核准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在該案中並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綜上,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餓了麼”商標被駁回,卻能起死回生,“試了麼”就不行?

“X了麼”的商標有很多,比如:好了麼、渴了麼、漲了麼、洗了麼、吃了麼、累了麼等,但是這些商標的並沒有那麼幸運。不是在商標駁回複審中,就是已經無效,駁回理由很統一,都是由於缺乏顯著性。

這不禁讓人想到了另外一枚商標——“餓了麼”,同樣是“x了麼”的文字商標格式,為什麼“餓了麼”就取得了註冊,其他各種“X了麼”都不予註冊呢?難道是“餓了麼”背後有人?

當然不是,在“餓了麼”出現之前,各種“x了麼”只是一句簡單的問句,確實難以構成商標顯著性的標準。大多數人看到這些文字,腦海裡的第一反應並不會是一件商品或是服務。

“餓了麼”最初其實也因缺乏顯著性而導致駁回,不予註冊。但是後來,卻複審成功了,原因何在?

“餓了麼”商標被駁回,卻能起死回生,“試了麼”就不行?

這是因為“餓了麼”在商標複審時,已經有大量的使用,從而能夠讓消費者識別服務的來源。截止“餓了麼”商標駁回複審時,公司業務覆蓋全國近200個城市,加盟餐廳數共計18萬家,日均訂單超過100萬單。

“餓了麼”商標被駁回,卻能起死回生,“試了麼”就不行?

也是在這種潛移默化中,人們提起“餓了麼”聯想到的只會是外賣軟件,不是問句,獲得了商標的基本屬性,才有了核准註冊。

所以說,“餓了麼”的商標註冊申請實際上是“曲線救國”,是特殊情況。直接申請肯定無法通過,只能先大量使用,在市場上打出一片名氣以後再及時註冊商標。

和“餓了麼”一樣,雖然本身不具備顯著特徵,但是經過使用從而具備顯著性的還有“兩面針”、“酸酸乳”、“六個核桃”、“黑又亮”等商標。

“餓了麼”商標被駁回,卻能起死回生,“試了麼”就不行?

如果市場上所有的消費者都意識到某個商標所標示的是相關產品的製造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就可以說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如今“試了麼”以及各種“X了麼”商標的駁回理由,與當年“餓了麼”一樣,都是由於缺乏顯著性、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識別。

那麼怎麼判定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呢?其中有這樣幾個原則:

(1)以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原則。

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一般來說,就是指相關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

(2)整體認定原則。

認定商標是否有顯著性,應該採取整體認定的原則,即除非商標不具有任何顯著性,或者商標僅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級其他特點的標記或符號組成,或者僅由僅有本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符號或標記組成,均應認為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性。不能因為商標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顯著性的因素,就認為商標整體沒有顯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眾汽車”,雖然含有不顯著的“重工”、“汽車”,但其整體仍具有顯著性。也不能因為商標全部由不具備顯著性的因素構成,就輕易地否定商標顯著性,因為商標是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的。

(3)結合商標實際使用認定原則。

我們知道,沒有顯著性的商標可以通過長時間的使用和相關公眾的認知,取得顯著性的。因此,即使對於看起來沒有顯著性的商標,也要結合其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認定。比如“小肥羊”商標,雖然其構成文字屬於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原料,但其經過多年的使用,已經具有了顯著性。

(4)結合商品和服務認定商標顯著性原則。

認定某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不能離開商品和服務獨立進行。比如我們單純地討論“蘋果”這個文字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它使用在蘋果這一商品上,是一個不具有顯著性的通用名稱;而它使用在數字產品上,就成了一個顯著性較高的商品。

其實從這些原則我們可以看到,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不是完全僵化的,其實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你的商標是否能讓消費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第一時間識別出這是你的商品。而不至於引發錯誤的聯想。

···文字僅代表原創作者觀點,不代表知識產權圈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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