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重判,實際控制人無期徒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8)京01刑初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靈,男,34歲(1984年1月15日出生),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6年11月1日被羈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賴斌全,男,36歲(1982年4月26日出生),風浪科技(北京)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負責人。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6年11月1日被羈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維,男,39歲(1978年11月28日出生),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職員。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6年11月1日被羈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茹瑩,女,26歲(1992年2月14日出生),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職員。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6年11月1日被羈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昊,男,27歲(1991年7月29日出生),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職員。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6年11月1日被羈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8號1號樓8層A-811,法定代表人王勤富。

被告人王光輝,男,34歲(1983年11月2日出生),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6年11月1日被羈押,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公訴刑訴〔20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靈、李維、王茹瑩、周昊、賴斌全、王光輝及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魯雪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靈及其辯護人張東旭、被告人李維及其辯護人古利新、楊舫,被告人王茹瑩及其辯護人代賽、被告人周昊及其辯護人朱錫忠、被告人賴斌全及其辯護人吳建榮、被告人王光輝、被告單位訴訟代理人付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

(一)2013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靈作為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夥同該公司職員被告人李維、王茹瑩、周昊等人,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向風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52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67張,稅款合計人民幣5613萬餘元,案發前已抵扣稅款合計人民幣5295萬餘元。

(二)201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賴斌全作為風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多次為本公司以及介紹北京方圓明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威視訊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力金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億聯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維峰聯合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從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5張,稅款合計人民幣967萬餘元,案發前已抵扣稅款合計人民幣758萬餘元。

(三)2016年1月至5月間,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光輝,在本單位與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從上述恆泰思源公司及恆佳眾和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張,稅款合計人民幣29萬餘元,案發前全部稅款均已抵扣。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靈、李維、王茹瑩、周昊、賴斌全、王光輝及被告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鑑定意見、電子數據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靈、李維、王茹瑩、周昊,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斌全作為風浪科技(北京)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光輝,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靈在開庭審理中表示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靈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不是為虛開發票成立的,公司有真實業務,本案應為單位犯罪;李靈系初犯,有悔罪表現,有檢舉他人虛開發票行為;大部分的涉案公司已將稅款補繳,減少了國家損失。

被告人賴斌全在開庭審理中表示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賴斌全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賴斌全為降低經營成本,有虛開行為,主觀惡性小;其系單位犯罪;認罪態度好,有補繳稅款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被告人李維在開庭審理中辯解稱:其不知道單位是虛開行為。

被告人李維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李維在入職時不知道單位有虛開行為,是此後逐步認識到的,其只參與了小部分行為,並由李靈指使,其不是公司股東,沒有其他收益,主觀惡性小;李維繫初犯,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茹瑩在庭審中辯解稱:其只是接受領導指示做本職工作,對財務知識不瞭解,不知道單位有虛開發票行為;其是從犯,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茹瑩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王茹瑩不接觸公司業務,其按照李靈安排做財務工作,不知道公司是在虛開發票;王茹瑩曾想自己開公司,並不說明其知道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是靠虛開發票掙錢;王茹瑩系從犯,未獲取額外利益,能夠如實供述,系初犯偶犯;受票公司已補繳稅款。

被告人周昊在庭審中辯解稱:其只是在李靈公司打工,沒有獲取其他利息,不知道公司有虛開發票行為。

被告人周昊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周昊不知道李靈有虛開發票行為,沒有幫助李靈犯罪的故意;周昊、王茹瑩的供述及聊天記錄不足以證實二人明知公司有虛開發票行為;周昊系從犯,且為初犯偶犯;周昊參與犯罪的數額無法確定。

被告人王光輝及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均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靈作為北京恆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泰思源公司)、恆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佳眾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夥同該公司職員被告人李維、王茹瑩、周昊,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恆泰思源公司、恆佳眾和公司的名義向風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50餘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00餘張,稅款合計人民幣4988萬餘元,案發前已抵扣稅款合計人民幣4940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上述稅款已由受票公司補繳4290餘萬元。其中被告人李維自2014年7月起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活動,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00餘張,稅款合計4500餘萬元。

201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賴斌全作為風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多次為本公司從恆泰思源公司、恆佳眾和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2張,抵扣稅款合計682萬餘元,已退繳稅款62萬餘元。賴斌全還介紹北京威視訊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力金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億聯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維峰聯合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從恆泰思源公司、恆佳眾和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張,稅款合計84萬餘元,案發前已抵扣稅款76萬餘元。上述4家公司已將全部稅款補繳。

2016年1月至5月間,被告人王光輝在其經營的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恆泰思源公司、恆佳眾和公司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從上述恆泰思源公司及恆佳眾和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張,稅款合計29萬餘元,案發前全部稅款均已抵扣。上述稅款已補繳。

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人提交的,並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證據共290多項,具體詳見中國裁判文書網,本文由非稅勿擾整理)

本院認為

被告人李靈、李維、王茹瑩、周昊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賴斌全作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賴斌全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光輝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李靈、李維、王茹瑩、周昊、賴斌全、王光輝及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因指控北京方圓明成科技有限公司自恆泰思源公司及恆佳眾和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證據不足,故指控李靈、李維、王茹瑩、周昊、賴斌全犯罪數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被告人李靈、李維、王茹瑩、周昊、賴斌全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被告人賴斌全所犯單位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並與其所犯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罪數罪併罰;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光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亦均應懲處。被告人李維、王茹瑩、周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本案涉及大部分稅款雖已由涉案的多家公司補繳,但並非由被告人李靈退繳,且仍有數百萬元稅款損失並未追回,故不應據此對李靈予以從輕處罰,因此,對李靈的辯護人關於本案損失已追回,請求對李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賴斌全在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但風浪科技(北京)有限責任公司尚有數百萬元稅款未能退繳,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本院在量刑時亦將酌予考慮。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案發後能夠全部退繳稅款,被告人王光輝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好,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據此,根據被告人李靈、李維、王茹瑩、周昊、賴斌全、王光輝及被告單位北京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靈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賴斌全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被告人李維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四、被告人王茹瑩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五、被告人周昊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六、被告單位輝創盈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七、被告人王光輝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八、在案扣押的車輛2輛,變價後錢款折抵稅款,上繳國庫(清單附後)。

九、責令被告人李靈、賴斌全退賠違法所得及稅款的不足部分,折抵稅款,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李維、王茹瑩、周昊退賠違法所得,折抵稅款,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關 芳

審 判 員 鮑 豔

人民陪審員 張垣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謝兆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