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廣西四個國企高管、行政部門高官獲刑!

12月29日,廣西各地法院對多起受賄案件進行宣判,4名國企高管、行政部門高官獲刑!

受賄上千萬!廣西鐵路投資集團原高管何國林、邵廣毅獲刑

2018年12月29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何國林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廣西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邵廣毅涉嫌受賄罪兩案進行一審宣判。

重判!广西四个国企高管、行政部门高官获刑!

被告人:鐵投集團原董事長何國林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何國林擔任廣西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鐵投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何國林夥同邵廣毅、林某(二人均另案處理)共同收受時某(另案處理)錢款人民幣3200萬元,單獨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10萬元、港幣100萬元。

此外,何國林在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收購某地產集團一項目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地產集團董事長錢款150萬元。

2012年初,時任廣西鐵投集團領導班子成員何國林、鄭某龍、郭某球等人商量,決定向與廣西鐵投集團有業務往來的企業索要錢款用於發放“福利”。經授意,由鐵投冠信公司員工出面,向鐵投冠信公司的債務人廣西某房地產公司索要現金100萬元。取得該款後,由鐵投冠信公司財務人員以發“福利”形式分給廣西鐵投集團領導和中層幹部,何國林分得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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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國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作開展業務過程中,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企業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併為企業或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在共同收受賄賂犯罪過程中,何國林作為主要負責人,無論是對收受賄賂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具有決策權,起決定性作用,且按分贓方案比例最高,是主犯,應對所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

同時,被告人何國林作為國有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同意以子公司的名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應對單位犯罪承擔責任。被告人何國林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何國林歸案後,如實交代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何國林在被提起公訴前和審判階段,積極退贓共計1083萬餘元,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蔣勇先後利用其擔任臨桂縣委書記、林業集團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工程施工建設、土地及股權轉讓等方面為鄭某春、文某軍、唐某桂、何某祥等人及其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給予的現金共計750萬元。

最終,被告人何國林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退賠的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鐵投集團原副總經理邵廣毅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廣西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邵廣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原鐵投集團董事長何國林(另案處理)、南寧邁瑞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另案處理)共同收受金伍嶽集團董事長時某(另案處理)“好處費” 2500萬元,林某收取時某的錢款後,按照商定的比例逐次將錢拿給邵廣毅,共計750萬元。

此外,被告人邵廣毅分別利用其擔任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冠信公司與金伍嶽集團貿易業務往來中為金伍嶽集團提供幫助,先後6次收受該集團董事長時某錢款共計330萬元。在與其他公司開展貿易中提供幫助,先後5次非法收受錢款共計44萬元。

重判!广西四个国企高管、行政部门高官获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廣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作並開展業務過程中,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企業或者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在共同收受賄賂過程中,對為行賄人牟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作用相對較小。邵廣毅歸案後如實交代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邵廣毅在被提起公訴和審判階段,積極退贓共計275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邵廣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退賠的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廣西林業廳原副巡視員蔣勇受賄750萬,被判十年六個月

12月29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副巡視員蔣勇受賄案,以被告人蔣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退出的贓款二十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七百三十萬元及其孳息,依法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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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蔣勇作為領導幹部,本應在履職過程中保持清正廉潔的作風,但其卻違反組織紀律和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根據蔣勇的犯罪事實、情節、手段、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到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韋瑞靈受賄940萬,被判10年

12月29日下午,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正廳長級)韋瑞靈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韋瑞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經查,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韋瑞靈分別利用其擔任凌雲縣委書記,百色市政法委書記、副市長、市委副書記、百東新區黨工委書記,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資金回撥、工程款撥付、案件處理、人事調動、產業園用地等事項上為百色潤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葉金城等15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百色潤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葉金城等15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40.345萬元。

9月10日,北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來源丨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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