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高鐵霸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執法

司法管轄權是一個國家的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人只要在我國違法,我國當然享有司法管轄權,這無容質疑,但針對外國人有一些特殊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除了享有特權的外國人之外,一般的都按照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法》等進行行政處罰。

對於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國人犯罪案件,執法機關要執行逐級報告制度,並將進展情況等及時通知我國駐外使、領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依照

外籍人士高鐵霸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執法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違法行為人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辦案公安機關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違法行為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保存有關證據,並儘快將有關情況層報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商請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通過外交途徑處理。

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

第二百二十五條 外國人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承辦的公安機關可以層報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驅逐出境決定為最終決定,由承辦機關宣佈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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