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告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党和人民承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年,但是仍有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包括公务员、事业编人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教师等,这些人本应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先行者、社会诚信的引领者,但却变成了“老赖”。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敦促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告如下:

一、限国家公职人员被执行人(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法院自觉、全部、一次性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全部、一次性履行义务的,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满足执行标的款的以外,一律限制消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予以拘留和罚款;对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恶意规避执行或其他人员妨害执行的,一律依法予以制裁;对法院采取纳入失信、拘留、罚款等措施后仍不履行的,一律建议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建议组织部门不予提拔使用,一律建议其所在单位限制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采取督办、提级执行、协同基层法院执行、组织基层法院交叉执行等方式,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公职人员的执行和制裁力度。

此通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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