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请按照以下规定使用微信!已有多人违规!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微信使用莫“任性”》怒批少数干部“任性”使用微信的现象!

公职人员,请按照以下规定使用微信!已有多人违规!

△图 | 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员干部应该如何使用微信?值得我们深思!

公职人员,请按照以下规定使用微信!已有多人违规!

今天,工叔就给大家讲一哈使用微信的规则,一起来看!

当下,使用手机发送微信,在“朋友圈”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沟通、联络、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苗头在微信上出现。

01.妄议中央

一些党员干部在微信群、“朋友圈”忘了自己的身份,随意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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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理。

02.造谣、传谣

“朋友圈”看起来似乎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有的党员干部虽没有在微信上发表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却在微信上有意无意地传播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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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3.拉票贿选

除了发表不当言论、传播谣言,微信可以收送小额红包的功能也成为个别党员干部搞违法乱纪、利益输送的工具。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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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被立案调查。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发红包的用意不言自明。不论金额大小,不管用意如何,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收送红包当慎之又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都有此类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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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任何变着花样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不管数额大小,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会受到纪律的处分。

河南省郏县一个私家车车主高某某因为汽车尾气检测不合格,无法取得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他找到了熟人环保局工作人员杨磊,让其帮忙。

一开始,杨磊推说不好办,不愿管这件事。高某某见杨磊推辞,便发了他一个60元“微信红包”,说是让他买两盒烟,疏通一下关系。杨磊收到“微信红包”后,帮高某某解决了此事。纸里包不住火。不久后,“套牌”环保检测合格贴被发现了,而杨磊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一事也由此败露,最终杨磊受到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也被收缴。

05.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

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身为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这样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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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7日,河南省济源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

经查,2015年1月,张嫣嫣开始通过手机微商方式,宣传、销售洗化、饰品等商品。随后,又租赁房屋,雇佣人员经营实体店,销售上述商品。2015年10月至11月,张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6个月。

市纪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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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6月5日,湖北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在例行工作巡查中发现,网名为“海天之恋”的网友在该县羊尾镇某微信群中编辑发布了一条内容激烈且扬言要搞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和羊尾派出所迅速立案展开调查,在询问中,肖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肖某的行为构成扬言实施爆炸,6月11日,郧西县公安局对其依法处以3日行政拘留处罚。

因该微信群群主严某未履行管理责任,网安大队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传唤严某到案,对严某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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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所以群里的伙伴们今后说话一定要注意!

以下这9种消息千万别发!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的行为规范,给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明确了要求、划出了红线。

工叔这就带大家一起温习一下,时刻保持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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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我省雅安市纪委率先印发《雅安市开展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将整治违规收受“微信红包”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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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重点:

● 对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

● 特定关系人违规收受与该干部职工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

● 利用婚丧喜庆、节假日借机敛财,或以“微信红包”、电商网站有价证券、淘宝支付等为载体“高科技”收送红包节礼。

● 使用公款赠送的红包礼金。

之后,四川省纪委监察厅下发通知,要求要加大对使用网络电子钱包等收送红包礼金行为的识别和查处力度,防止收送红包礼金问题隐身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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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国多地纪委也把收送微信红包等相关违纪行为纳入了监管范围:

● 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要求“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 福建省厦门市发出通知“严禁公务人员通过现代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隐蔽手段收受电子礼品预付卡、微信红包”。

● 辽宁省辽阳市要求“不准收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

● 江西省奉新县要求“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

如何把握社交平台的“度”?工叔这里有一份微信“使用指南”!推荐各位党员干部学习!

职工 大白: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开场合?

工叔:微信朋友圈,并不是只有家人和好友组成,而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所以微信朋友圈是一个公共场所。中纪委机关报指出,党员干部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职工 大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否违纪?

工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顺应新的时代背景,适时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职工 大白:面对朋友圈不时出现的负能量,党员干部可否视而不见?

工叔:否。朋友圈越是“乱”,就越需要党员干部助其恢复有“序”;越是没有“正能量”,就越需要党员干部作为“正能量”发语发声。党员干部要以“暮色苍茫看劲松,乱云飞渡仍从容”的坚定立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担当精神,传播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职工 大白:党员干部如何当好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工叔:一是要坚定信念,把红色信仰作为最有力的武器,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以及历史虚无主义、个人自由主义等“负能量”、“歪能量”、“黑能量”。二是要敢于担当,对朋友圈里的“负能量”及时予以制止、澄清、劝说、教育。三是要善于发声,以旗帜鲜明的观点澄清事实,以幽默风趣的语言贴近群众。

职工 大白:党员干部用朋友圈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工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职工 大白:党员干部能利用朋友圈开微店卖东西吗?

工叔:《人民日报》下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曾发布信息指出:除了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以外的党员,是可以开淘宝店、微店等进行营利的,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

职工 大白:党员干部是否可以通过朋友圈“单位工作分组”可见,单独发送机密信息?

工叔: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信息不能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职工 大白:党员干部在朋友圈分享文章应注意什么?

工叔: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

这下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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