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婚禮後沒有領證,現在感情不和想分開,該怎麼分割財產?

小丸子的囧事兒


舉行婚禮沒有領結婚證,依然是屬於未結婚的狀態。因為我們國家《婚姻法》規定,真正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的婚姻登記手續,即領取了結婚證才是屬於真正意義上的結婚,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而舉行婚禮與否並不重要,或者說並不是有法律效力的結婚。

所以此時如果男女雙方感情不和直接分手即可,與戀愛期間的分手並無兩樣。至於財產問題,那麼要看男女雙方是否曾經同居共同生活過,如果有共同生活過,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原則上是歸各自所有,如果不能區分是哪一方的,可以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對於財產分割產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只是因為是否分手的感情問題起訴的,法院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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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雙方舉行婚禮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根據舉辦婚禮時間確定雙方關係及分割財產。

一、男女雙方關係認定

1、如果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

2、如果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分手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自男女雙方均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之日起;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二、財產問題處理

1、如雙方為事實婚姻或者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除了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處理分割。

2、如雙方為同居關係,應按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係期間分割財產的有關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1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三、彩禮處理

1、如果雙方為事實婚姻,自1994年2月1日至近已經過去24年,男方要求返還彩禮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女方不需要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男方婚前給付並導致生活困難的,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女方應返還彩禮。

3、如果雙方為同居關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女方應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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