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若當事人主張借條上的內容被改動,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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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若當事人主張借條上的內容被改動,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前言:

老百姓之間借錢的事情普遍存在,雖然大部分人會寫借條或欠條,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主張借條上的金額、時間等內容被改動,那麼口說無憑,該主張的舉證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民間借貸:若當事人主張借條上的內容被改動,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黃某和趙某於2009年至2011年間共同承建模板工程。2011年1月5日,經雙方結算,黃某結欠趙某554350元未還,當日黃某出具了一份借條給原告。嗣後,黃某僅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萬元。

當事人陳述:

趙某稱,2014年1月5日經雙方協商同意對黃某已支付給趙某的34萬元作為利息償還,故由黃某將訟爭借條落款時間“2011年”改為“2014年”,趙某對這一主張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訟爭借條由趙某保管,

黃某對“2014年1月5日,經雙方協商同意……給原告給予確認。”之表述有異議,認為雙方沒有經過協商,也沒有重新出具借條。

案件焦點

黃某向趙某出具了金額為554350元的借條,該借條由趙某保管,趙某稱雙方協商一致由黃某將訟爭借條落款時間“2011年”改為“2014年”,這一主張的舉證責任是由黃某還是趙某承擔。

法院裁判

雙方當事人對2011年1月5日黃某向趙某出具了金額為554350元的借條,該借條由趙某保管這一事實均無異議。趙某稱2014年1月5日經雙方協商同意對黃某已支付給趙某的34萬元作為利息償還,故由黃某將訟爭借條落款時間“2011年”改為“2014年”,趙某對這一主張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於本案的訟爭借條由趙某保管,因此黃某無法證明,本案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趙某承擔,由於其無法舉證明應承擔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評析: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於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民間借貸:若當事人主張借條上的內容被改動,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風險提醒:

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通俗來說就是“口說無憑 有據為證”,因此我們老百姓在法院開庭的過程中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抗辯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就是敗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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