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數人有染,把詳細過程寫入日記,丈夫通過日記爲證據進行離婚有效嗎?爲什麼?

怪島


妻子只要說那是她以第一人稱寫的小說就行了,能有什麼用?

如果真想抓住把柄,還是以日記為突破口,拿到微信聊天記錄,圖片、視頻這些證明力比較高的證據才有用。

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出軌就是有過錯的一種),在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更狠一點,直接把日記複印幾份,然後寄給她的那些“情夫”讓他們看著辦。這種情況下,要點精神損失費是沒問題的,這算不上敲詐勒索。如果對方不給,那就把日記寄給對方的妻子、家人好了,這也算不上侵犯名譽。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你的這個媳婦兒也真的是水性楊花,而且是一個不知羞恥的人。不與這樣的人在一起生活了,這真的是你一個明智的選擇。你想一想,即使你感情出軌了,但是你不應該感情氾濫了。把你的愛情把你的感情不僅背叛了你的丈夫,你還玩弄了那麼多痴心的男人。感情背叛這真的是一個危險的遊戲。對於自己吃不道德的,對待家人,你又是不負責任的。世間有這樣的女人也真是奇葩。作為一個丈夫。你的媳婦兒可能平時也能表現出來對誰都是一種曖昧的感覺。對於丈夫你早就應該察覺。如果你覺得媳婦兒不是一個專一的人。你不應該去發現她的日記,因為寫日記只是感情出軌的一個痕跡而已。你應該抓住它實際的事情。然後在與她痛快的離婚,對於這樣的女人也沒有什麼留戀的,越早離婚對你也好。還是趕緊找一個愛自己的人。別讓這樣的女人坑害了你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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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妻子與數人有染,而且鮮廉寡恥的把“詳細過程”記日記加以記錄,是可忍,孰不可忍!毫無疑問,日記形成了書面證據。只要你固定了這些證據,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提供法庭使用的。

因為根據《證據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書面證據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等。一旦遭遇婚外情,大家儘可能的蒐集對方與“姦夫”或“小三”的聊天記錄、短信內容、來往郵件截圖等;某些企業單位會對員工的婚外情做出生活作風方面的處理,所出具的書面處理材料也是強有力的證據。

綜上,雖然這位兄臺境遇悽慘,但你可以依據老婆出軌事由,要求對方承擔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不利法律後果(離婚)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讓對方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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