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債務」 是否必須共同還?

夫妻一方“被债务” 是否必须共同还?

日子過得好好的,突然有一天因丈夫私底下欠下了鉅額債務,被要求共同承擔夫妻債務,這錢是否得還?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最新的婚姻司法解釋,判決被告之一的趙某不用承擔丈夫朱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200萬元債務。

原告石某訴稱,朱某與趙某於2000年5月登記結婚。2016年8月,朱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石某借款200萬。石某於2016年8月5日、9月1日至9日期間,分別向被告朱某通過卡對卡方式轉賬共計200萬。被告朱某於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石某出具借款一張,並簽字承諾。此後,石某多次催討款項未果,遂將朱某夫婦告上法庭。

審理中,原告石某提供由被告朱某簽署的借款明細、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證明借款事實;出具被告朱某與趙某的婚姻情況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被告朱某辯稱,該筆借款妻子趙某並不知情,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且被告趙某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原告石某與被告朱某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清楚,且有借款、轉賬記錄等證據為憑,法院予以確認。但關於被告趙某應否承擔償還該筆借款的問題,雖然該筆借款發生在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200萬的大額債務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石某與被告朱某確認的借條上並無被告趙某的簽名,原告石某也未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石某要求被告朱某、趙某共同歸還借款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點評

本案中,借款200萬元數額較大,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條上並無趙某簽名,原告石某也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債務屬於朱某和趙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也無法證明朱某與趙某存在共同借款合意,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法院認定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趙某不具有承擔償還該筆債務的義務。

夫妻一方“被债务” 是否必须共同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