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夫妻一方擅自對外高額借款,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鑑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在家事審判中佔比逐年上升,4月14日,北京一中院發佈的《涉夫妻共同債務的維權指引》(簡稱《指引》)指出,“被負債”與“真逃債”的審查判斷是當前審判實踐的難點,要準確把握夫妻共債的認定標準,統一裁判思路。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一指引涉及夫妻共債的構成、司法解釋規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類型和判別、主張債務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偽造共同債務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如何救濟等多個方面內容,對合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比如,前述《指引》明確,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對外高額借款,借款後自己揮霍浪費,該借款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夫妻一方隱瞞對方從事經營事務,並且所得盈利也沒有作為家庭收入來源的,不宜認定為共同生產經營。

近年來,涉夫妻共債的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數據顯示,北京一中院家事審判2018年至2019年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案件共計123件,佔比超過20%。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是離婚案件審理中財產分割的關鍵。前述指引指出,在離婚糾紛或離婚後財產糾紛中,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情形,已成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嚴重損害了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也不乏有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借離婚之名,行逃債之實。“被負債”與“真逃債”的審查判斷是當前審判實踐的難點。

《指引》表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夫妻之間形成“共意”,既包括債務形成時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後追認,不僅包括書面形式,還包括實際履行行為;二是夫妻之間實際“共享”,包括基於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範圍但該債務涉及的財產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形成的“共享”。

《指引》認為,對債務真實性的審查是涉夫妻共債案件審理的難點。一是要準確分配舉證責任。在僅有舉債方與未舉債方參與的訴訟中,將證明債務真實性及用途的責任分配給舉債配偶一方。二是要強化對借款真實意思的審查。當事人欲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必須提供借據、欠條、短信、微信記錄等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形成真實借款關係的證據材料,僅有款項流動,不足以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

此外,準確把握夫妻共債的認定標準,統一裁判思路是審判實踐中的另一難點。《指引》指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債務審理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中“共同生產經營”認定標準應該如何把握,實踐中的認識並不統一。

“對於構成‘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雖然強調‘共同性’,但‘共同性’並非是指夫妻雙方實際共同處理經營事務,而是指夫妻雙方把經營活動納入共同意志範圍,同時經營收益也作為家庭收入來源。” 《指引》認為,若夫妻一方隱瞞對方從事經營事務,並且所得盈利也沒有作為家庭收入來源的,就不宜認定為共同生產經營。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司法解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指引》表示,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別,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費、日常精神消費、日常投資性消費以及為贍養老人、教育撫育子女的合理花費等,應該結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準、借貸的目的等因素綜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對外高額借款,借款後自己揮霍浪費,嚴重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該借款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指引》指出,法院在認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時,不宜一刀切地以債務“數額”為標準,應綜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貸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雙方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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