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男子刀殺「隔壁老王」,潛逃24年落網後才知道……

“這麼多年來,我姑每時每刻都期盼著能夠早日抓到兇手,為慘死的兒子討一個公道,可時間越久,心就越涼,一晃24年過去了,是你們將兇手繩之以法,解了老人的心結。老太太歲數大了腿腳不方便,就千叮嚀萬囑咐一定要我將這面

錦旗親手送到法官手中,謝謝你們!”這是9月6日發生在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幕。那麼,24年前究竟發生了什麼?

大慶男子刀殺“隔壁老王”,潛逃24年落網後才知道……

“老婆出軌” 男子痛打情敵

28歲的張某在年底踅摸到那對“狗男女”下落了,他邀請鄰居隋某幫自己討公道。討什麼公道呢?還得從1990年說起。

我市的張某出生於1966年,上世紀80年代末在薩爾圖區開了一家小旅店。1990年,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叫李某的女孩,兩人沒有領結婚證,只是辦了一個婚禮,向親友宣告二人結婚了。次年,李某生下一個女兒。

張某每天在旅店裡迎來送往,接觸的人形形色色,李某獨自照顧孩子,加之孩子經常生病,她一個人窮於應付,脾氣越來越差。“小夫妻”溝通的機會越來越少,二人之間多了懷疑和抱怨。李某懷疑張某與隔壁店的老闆娘關係曖昧,張某抱怨李某不懂人懷世故,開門做生意哪能與鄰居冷眼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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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二人都說服不了對方,經常爭吵,矛盾越來越激化。他們寫了一張“離婚協議”分道揚鑣了。這期間,曾經在張某旅店裡住過的孫某得知李某“離婚”,對她展開了追求,並表示未婚的他不介意李某結過婚,還有孩子。可是,李某考慮再三沒有答應,她還對張某抱有期翼,因為他畢竟是女兒的親生父親。何況女兒還整天嚷著“找爸爸”。

果然,沒多久,冷靜下來的張某找李某求和。李某順水推舟,又回到了張某身邊。可是,好景不長,複合後的二人又爭吵不斷,再次分手。

上門"討債” 竟致情敵慘死

張某以為李某還是象以前那樣一吵架就“鬧離婚”,因此未加理會,以為她在孃家住幾天心情好了就會回來。

可是,他左等右等,不但沒等回“妻子”,卻等來了李某在龍鳳區與孫某同居的消息。

張某到龍鳳區找到孫某,把他打了一頓,卻沒有找到李某。

1994年12月初,一個姓胡的朋友告訴張某,李某和孫某在薩爾圖區三建租房居住。

12月25日,張某找到鄰居隋某,讓他幫自己去要錢。隋某問要什麼錢。張某稱妻子李某和一個偷油的男子跑了,該男子答應給他7萬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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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打聽到孫某和李某租住的房子。那天,一進屋,張某見孫某與朋友聊天,氣就不打一處來,就問隋某“有刀嗎?”。隋某將隨身 攜帶的一把尖刀遞給了張某。

張某接過刀便向孫某刺去。打鬥中,尖刀刺中孫某的前胸。見紮了人,張某傻了,懇求孫某的朋友將孫某送往醫院,然後與隋某逃之夭夭。

孫某被送到醫院後不治身亡。經公安機關鑑定,孫某系被單刃刀刺破心臟失血性休克死亡。

張某和隋某逃到肇州縣的一個朋友家,謊稱二人要收皮子。朋友安置他們在本村一個老光掍家住下。

幾天後,公安機關的人來到二人的住處。警惕性極高的張某聞風而逃,隋某被抓獲。

此後,張某又逃到了許多地方,但每個地方都不敢久居。後來,在新疆一個縣城隱藏起來,化名李永祥,辦了一張假身份證,把身份證的年齡也改大了兩歲。

多年來,公安機關一直對其追逃。會戰公安分局的偵查員於2017年8月25日於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成大寶明礦業有限公司宿舍抓獲了張某。

兇手被判刑 遞刀者要賠款

2018年4月17日,檢察機關以張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隋某不構成犯罪,對其不予起訴。孫某的母親高某向張某和隋某分別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

庭審中,張某的辯護人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張某是在和被害人廝打在一起後紮了被害人一刀。張某知道被害人受傷後有要求他人送醫救治的情節。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張某主觀惡性小,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建議對張某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隋某辯稱,自己只是陪張某去索債,把隨身攜帶的刀給了張某,沒有想到張某會打仗。在張某與被害人廝打時,其是在拉架。同意賠償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支持。

關於辯護人所提本案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辯護意見及訴訟代理人所提相同代理意見。經查,張某與李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已與張某分居並與被害人孫某一起生活,孫某在本案中無過錯。故該辯護及代理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關於訴訟代理人所提被害人死亡與隋某無因果關係,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代理意見。經查,雖無證據證實作案尖刀是由隋某主動交給張某,但張某與隋某均證實尖刀是在進入被害人租住房屋前由張某從隋某處取得。

隋某與張某一同找被害人,其應意識到張某持刀進入被害人住處可能發生打鬥,仍將隨身攜帶的尖刀交給張某。張某持刀傷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應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隋某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應承擔部分責任。故該代理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承辦法官張彭耐心做雙方調解工作,釋法明理,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83125.5元。被告人隋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2569.5元。宣判後,被告人張某、隋某及原告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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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這份判決書,張某異常平靜。他對送達判決書的法警說,當年對法律的無知,認為舉辦婚禮了就是結婚,女友就變成了老婆。結果自己糊里糊塗地為了捍衛做丈夫的權力而傷人害命,得不償失。心都不在了,挽回人又有什麼用呢?還有什麼比在陽光下自由能奔跑更重要呢?而死者孫某的母親對張某的仇恨終於釋然了。她感謝法官在有自己有生之年讓她聽到了殺子兇手被繩之以法的消息,託親屬將一面印有"懲惡揚善執法公正 清正廉潔法官楷模”的錦旗交到了刑事審判一庭庭長楊晶和法官張澎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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