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簽訂後,拆遷方不給原件,是什麼原因?

胡嬌嬌


不給協議原件,被拆人就處於被動,而拆遷方卻處於主動!


很多被拆遷人諮詢的時候都會說:“我家簽了補償協議了,但是拆遷方以要上級審核蓋章為由帶走了,沒給我們留下原件。”還有另外一些被拆遷人說:“我家拆遷完已經好幾年了,但是拆遷方一直沒有履行協議。”問手裡有沒有原件呢,大部分都回答沒有。那麼到底為什麼拆遷方總是想盡各種藉口不給協議的原件呢?

一、沒有原件,各家補償不一致也很難發現


很多人認為,徵地拆遷有統一的方案,制定著統一的標準,那各家的補償也應該遵循這個統一的方案和標準,但現實中,真正能夠做到統一標準補償的少之又少,一些地方一邊高喊“陽光拆遷”的口號,一邊執行“暗箱操作”的方式。


既然東家與西家的補償可能不一樣,村頭和村尾的標準不統一,那如果把生效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留給各家各戶,村裡人幾家坐到一起一比對,發現幾乎同樣的房子,補償的數額卻相差很大,那不就壞事了,引發不安定了。

正是基於上述實際考慮,拆遷方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將簽過字的補償協議原件留在當事人手中的。


二、沒有原件,就無法證明對方是否篡改了協議內容


被拆遷人手中沒有協議原件,即便拆遷方自己改了協議內容也不會被發現,而且即便被拆遷人主張協議被纂改了,例如補償金額,補償期限等關鍵內容,手中也沒有原件作為證據去證明,這樣一來被拆遷人就處於被動的地位,而拆遷方卻掌握了主動。

三、沒有原件,在協議不被履行的情況下,很難依據協議提起訴訟

既然簽訂了協議就是要雙方履行的,被拆遷人拆了房屋,而被拆遷人卻遲遲不履行協議的時候,拿著手裡的協議作為證據去起訴要求履行或者主張違約責任是非常重要的維權手段。但是如果沒有協議原件,是很難證明權利被侵害的,在訴訟中會承擔不利後果,甚至連立案都有困難。簽了協議,手裡不拿原件,就正中拆遷方下懷了,他們沒有了協議的約束,更加會有恃無恐的。


分析了以上拆遷方不給被拆遷人留協議原件的原因,京平律師最後鄭重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籤補償安置協議一定要保留原件,並且是有效的原件,主體有效,內容明確,約定清晰,蓋有拆遷方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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