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打掉「保護傘」,日照豬肉降三成!

通报:打掉“保护伞”,日照猪肉降三成!

通报:打掉“保护伞”,日照猪肉降三成!

“日照市紀委打掉壟斷生豬屠宰市場的黑社會組織保護傘,規範了當地的生豬屠宰市場,使當地豬肉價格下降了三分之一。”在9月14日山東省政府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上,山東省紀委常委、省監察委員會委員,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孟祥吉在介紹山東查處黑惡勢力“保護傘”時,公開通報日照市這一典型案例。

通报:打掉“保护伞”,日照猪肉降三成!

據山東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照市商務局副調研員王均龍、市生豬屠宰辦原主任李富宜和東港區原貿易辦主任高月軍、東港區屠宰辦原主任梁志剛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問題被公開通報。

黑惡勢力在“保護傘”包庇縱容下行為猖狂,日照這一團夥還曾非法成立“地下稽查隊”通過聯合執法手段來打擊競爭對手。通報內容中提到,2018年1月,日照市公安機關偵破張某剛、張某玉兄弟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經查,在該團伙壟斷控制日照市豬肉屠宰銷售市場過程中,日照市和東港區商務局屠宰辦包庇縱容該犯罪團伙,並與該團伙非法成立“地下稽查隊”聯合執法,通過非法查扣、查封其他銷售商的豬肉,協調其競爭對手到偏遠市場銷售等方式,對該團伙提供幫助。王均龍、李富宜、高月軍、梁志剛均多次收受該組織成員所送財物,王均龍、李富宜還將本人或親友資金放在該組織企業放貸謀息。王均龍、高月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李富宜受到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梁志剛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通报:打掉“保护伞”,日照猪肉降三成!

“地下稽查隊”執法工具。東港區屠宰辦與“方鑫公司”組成稽查隊,開展執法檢查活動。

附:梁志剛一審刑事判決書(節錄)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1102刑初311號

(上下滑動可閱讀全文)

公訴機關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志剛,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於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漢族,大專文化,原日照市東港區貿易辦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主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東港區電子商務服務中心主任。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於2018年3月16日被日照市東港區監察委留置;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2018年5月11日經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執行逮捕。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以日東檢公刑訴【2018】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志剛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經營罪,於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費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志剛及其辯護人封海東、呂一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院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日照市東港區經貿局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屠宰辦”)科員、東港區貿易辦屠宰辦主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於2005年春節前至2018年春節前,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48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5年春節前,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經貿局屠宰辦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日照市茂盛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孫某3謀取生豬屠宰活動監管的利益,在東港區聚順德飯店收受孫某3所送價值2000元購物卡。

2、2006年春節前,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貿易辦屠宰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1謀取生豬屠宰活動監管的利益,在日照市金陽市場收受張某1所送現金10000元。

3、2006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貿易辦屠宰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東港區濤雒食品站經營人李某2謀取生豬屠宰活動監管的利益,在東港區仁和小區收受李某2所送現金2000元。

4、2007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貿易辦屠宰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東港區西湖食品站經營人李某1謀取生豬屠宰活動監管的利益,在東港區政府辦公樓收受李某1所送價值1000元購物卡。

5、2008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貿易辦屠宰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東港區濤雒食品站經營人莊某謀取生豬屠宰活動監管的利益,在東港區政府門口收受莊某所送價值1000元購物卡。

6、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貿易辦屠宰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東港區南湖食品站經營人史波謀取生豬屠宰活動監管的利益,在史波進貨的車上收受史波所送現金4000元。

7、2012年春節後,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日照志強肉聯廠謀取生豬屠宰活動監管及申報豬肉無害化處理設備的利益,在日照第三實驗小學附近收受該廠負責人王忠偉和李宗芹夫婦所送現金10000元。

8、2012年中秋節前、2013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謀取業務監管方面的利益,先後兩次在日照第三實驗小學附近收受該公司辦公室經理張玉豔所送價值1800元購物卡和提貨單。

9、2013年至2016年期間的春節,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日照共生典當有限公司謀取業務監管方面的利益,先後四次分別在東港區東關南路、辦公室等地收受該公司業務經理丁某1所送價值4000元購物卡。

10、2013年秋,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個體商戶張召相謀取從輕處罰無證販豬行為的利益,在辦公室收受張召相妻子委託他人所送價值15000元購物券。

11、2013年中秋節後,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東港區南湖鎮屠宰戶張鋒謀取從輕處罰私屠濫宰行為的利益,在東港區仁和小區收受張鋒所送現金1000元。

12、2013年9月,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劉樹國謀取從輕處理陳峰製造假酒案的利益,在東港區仁和小區收受劉樹國所送現金10000元。

13、2015年至2018年期間的春節,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日照開泰購物商場謀取業務監管方面的利益,先後四次在辦公室收受該商場行政部經理常茂龍所送價值2000元購物卡。

14、2017年春節前、2017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日照新瑪特購物商場謀取業務監管方面的利益,先後兩次在新瑪特購物商場收受該商場客服部經理李某3所送價值1000元購物卡。

另查明,被告人梁志剛已將涉案款64800元全部退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志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願認罪,且有日照市茂盛食品有限公司的註銷情況、申請設立授權書、財政資金補助明細表、省政府財政廳文件、張召相案件受案登記表、案件移送書、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卷材料、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涉案款物移送清單等書證,證人孫某3、張某1、李某2、李某1、莊某、丁某1、李某3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梁志剛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濫用職權事實

2005年7月至2014年,被告人梁志剛在擔任日照市東港區貿易辦屠宰辦主任、東港區商務局商務執法科科長期間,負責對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活動的監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按照上級領導安排,屠宰辦與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鑫公司”)的人員組成稽查隊,開展執法檢查活動,並由方鑫公司報銷稽查隊執法經費共計20.25萬元,由被告人梁志剛支取、管理。在執法過程中,被告人梁志剛明知方鑫公司的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仍讓其參與、配合執法,放任方鑫公司人員暴力執法,多次與商戶發生衝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志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願認罪,且有大眾論壇帖子、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案卷材料、商務局出具證明、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賬本、梁志剛的銀行賬戶明細等書證,證人高月軍、張某1、張某2、於某、劉某、戴某、孫某1、高某、孫某2、潘某、陳某、孫某3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梁志剛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非法經營事實

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梁志剛為賺取手續費,利用他人的POS機為丁朋軍、喬某、趙某等人代還信用卡,刷卡套現共計人民幣154萬餘元,並收取手續費共計15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志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願認罪,且有協助查詢通知及丁朋軍銀行卡交易記錄、丁某2銀行資料和交易流水、喬某、朱飛的銀行交易記錄、趙某銀行卡交易記錄等書證,證人丁朋軍、丁某2、喬某、趙某、申某、漢欣、王某、梁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梁志剛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梁志剛經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後如實供述濫用職權的事實,並主動如實供述了受賄和非法經營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綜合證據一組:

1、立案決定書、留置令及逮捕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立案決定書、東港區監察委移送函和材料登記表、辦案說明,證實日照市東港區監察委對被告人梁志剛濫用職權案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及對被告人梁志剛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非法經營案證據材料一宗,證實監察委在調查中發現被告人梁志剛套現的線索,並將該線索移交至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該局於當日立案的情況。

3、幹部任免審批表、簡歷、東港區商務局文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增員通知、東港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東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東港區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調整及編制劃轉交接書,證實被告人梁志剛的任職及職責情況。

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梁志剛的身份、性別、民族等基本信息。

上述證據,均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真實合法有效,與本案有關聯,足以認定上述事實,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志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梁志剛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四千八百元、非法經營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四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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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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