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怎麼辦,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

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或多或少的可能與用人單位存在一些爭議,那麼產生爭議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

1、解決途徑

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途徑解決:①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②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③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④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怎麼辦,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

2、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長?如何計算?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計算:

①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③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需要說明的是,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及時維權。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怎麼辦,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

4、在用人單位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告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發生勞動爭議,應將分支機構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設立的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但受用人單位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分支機構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將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

5、勞動者在實行個人承包的單位工作,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應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與個人承包者發生爭議的,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勞動者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到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現場提供《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樣式,勞動者可持本人身份證免費領取。

勞動爭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7、進行勞動仲裁,應如何舉證?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怎麼辦,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

(1)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舉證期限。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後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形式。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後,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的複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8、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蓋章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9、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情況,蒐集提供下列證據: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原件。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含有勞動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單位公章,可以證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

(2)有勞動者本人簽名的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原件。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託代理關係,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申報的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

(4)依法取得、沒有疑點的錄音、錄像、照片。錄音要能夠清楚地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方面的反證。另外,勞動者在工作中的錄像、照片也可作為提供勞動的證據。

上述證據,需要經仲裁庭組織質證後,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認定。

10、勞動仲裁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多長?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應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理結案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但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變更或增加仲裁請求,或申請司法鑑定,或進行公告送達等,將依法另行計算審限。

12、申請勞動人事仲裁要交費嗎?

申請勞動人事仲裁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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