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的房屋增值部分該如何主張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糾紛中的房屋增值部分該如何主張

離婚糾紛中一方對另一方房屋及增值部分的補償數額我們用案例來說明:

今年7月份,小王起訴小張要求離婚,小張婚前於2013年7月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總價為60萬元,小張支付首付款30萬元,向銀行貸款30萬元,貸款利息合計為23萬元,貸款期限為30年,小張與小王於2014年7月辦理的結婚登記,婚前小王共還款18000元。現在該房屋的價值為90萬元。

我們來計算一下,小王可以得到的房屋增值為:

首先小張購買房屋的總價款為60萬元+23萬元=83萬元

小張與小王婚後共同還貸金額為72000元,其中共同還貸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為8.7%

小張可分割的房屋增值部分及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數額即小張對小王的房屋補償為90萬*8.7%/2=39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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