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這起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督辦的涉黑案判了,新余「黑老大」吳永根獲刑25年

聚焦|这起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涉黑案判了,新余“黑老大”吴永根获刑25年

聚焦|这起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涉黑案判了,新余“黑老大”吴永根获刑25年

9月7日,江西省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永根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吳永根等14人有期徒刑25年至2年2個月不等,並處罰金,被告人吳永根還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同時追繳被告人吳永根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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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永根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辦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吳永根自2008年1月刑滿釋放以來,先後網羅糾集蘭永剛、陳錦峰、夏侯小軍、吳愛根、鍾軍牙等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至2008年4月在新香海大酒店與林智勇等人聚眾鬥毆,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並由此不斷髮展壯大。同時,該組織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日常活動中,逐漸形成不成文的分層次等級管理模式和組織紀律、活動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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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自2008年以來,通過強迫交易、串通投標、敲詐勒索、非法採礦、開設當鋪、承包澳鑫大酒店、入股水北金礦、入股福祥建材有限公司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1500萬元以上。該組織所獲取的經濟利益,一部分用於組織者、領導者個人債務、投資及揮霍等方面,一部分用於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福利、提供經濟資助等,一部分用於為被採取強制措施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和撫慰金等,還一部分用於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向國家工作人員(已判刑)行賄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上述經濟利益為組織做大成勢,稱霸一方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

該組織為擴張勢力,增強威懾力,攫取經濟利益,以強大的經濟實力為基礎,以人數眾多的組織成員為依託,以勾結李荷梅(已判刑)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協同,實施毆打無辜群眾、非法拘禁他人、插手他人經濟糾紛等治安違法行為11起,實施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妨害作證等犯罪16起,涉及罪名12個。造成被害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市場交易秩序受到破壞,國家工作人員被拉攏腐蝕,司法機關正常司法活動受到干擾等嚴重後果。

該組織採取敲詐勒索手段,在萬溪村等地強行向他人非法收取鉅額過路費和保證金,人為增加煤矸石的生產成本,抬高煤矸石的供應價格,導致分宜縣區域範圍內以煤矸石為原材料的磚廠生產成本大幅提高,而被告人吳永根等組織成員所入股磚廠地處萬溪,可以就地取材,其生產成本明顯低於分宜其他磚廠,致使分宜其他磚廠在競爭中明顯處於劣勢而難以為繼。該組織通過上述手段逐漸壟斷了分宜縣的磚廠市場。該組織還通過串通投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手段,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生活;採用暴力、威脅手段或者利用強勢地位、插手經濟糾紛,代人強索債務;使用槍支、刀具等械具作案,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和安全感下降;指使他人作偽證,干擾司法機關正常辦案,妨害司法公正等。

此外,該組織其他成員在組織犯罪以外還實施了故意傷害犯罪3起、非法採礦犯罪3起、窩藏犯罪1起、搶劫犯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起、開設賭場犯罪1起。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永根團伙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吳永根處於核心地位,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應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陳錦峰等8人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黃文文為積極參加者,蘭永剛、夏侯小軍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早期積極參加者,毛志堅、黃某隨從被告人黃文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參加者。以上各被告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陳錦峰等8人還應對其授意和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黃文文等5人還應對其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辛凱應對其參加的搶劫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吳永根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0萬元,罰金人民幣163萬元;判處陳錦峰等8名骨幹成員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17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萬元至38萬元不等,判處黃文文等5名參加者有期徒刑2年2個月至9年10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萬元至5萬元不等。同時判決追繳被告人吳永根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1516.928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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