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農民賣給了外村人用作墳地,是不是構成了違法?

0425758


土地被農民賣給外村人用作墳地,是不是構成了違法? 這種行為自然是違規的,先不說土地是否違規轉讓出去。要知道現在我國已經開始重點管理農村的土葬行為,前段時間江西某地開展了一刀切的遷墳政策雖然備受非議。但土葬對土地資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費,各地都已經嚴格禁止農民的土葬行為。現在的火葬政策在實施中也明確提出農村要採用統一式的公墓,不能隨意私自進行土葬。



本身土葬就已經不合法了,如果土地被賣給了外村人,那自然違背了國家對土地的要求。要知道我國的土地屬於發包方集體所有,村民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同時也有著承包期限的限定。如果私自將土地賣給外村人,那自然會導致村集體的利益受到影響,等到土地打亂重新分配的時候該怎麼辦?


當然如果走合法的程序,個人或者單位是可以進行耕地的合理利用的,但要交納一筆土地的佔用金才行。一般情況下農民申請宅基地、企業規劃土地建設廠房、村集體用於土地的公共事業,這些都需要進行土地的合法申請才行,只有將土地轉變為建設用地,才能進行土地的規劃和利用。

當然如果買賣的土地用於鄉鎮的公墓建設,屬於鄉鎮的公共福利事業,那自然是可以進行依法建設的。但從題主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只是私人用於墳地的建設。這樣自然是不合法的行為。對於這種情況,國家發現將會進行重點處罰,土地破壞嚴重的將會進行罰款。對此,大家怎麼看呢?


三農圈子


答案是肯定的。土地被農民賣給外村人,用作墳地,肯定是構成了違法。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集體土地不能買賣。

  •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所以,農民賣的是集體土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所以,集體土地的管理並不是農民個人的。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綜合以上分析和法律依據,土地被農民賣給外村人,用作墳地,是構成了違法的!

網友們,你認為這種行為違法麼?請說出你的理由!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凡塵觀生活


農民把土地賣給外村人用作墳地,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承包使用權。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1條的規定,擅自將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可見,農民把土地無論出租(賣)給本村人還是外村人進行(建墳)非農業建設,都屬於違法行為!即使是自已在自家土地上為祖先建墳也是不容許的。

但現實情況是,農村人的土葬習慣難改,多少家庭都這麼做,老人故去以後,在自家地裡建墳就埋了!農村人已見怪不怪,法不責眾了!

於是,城裡人也效仿,正如題主所述,他們到農村買地為祖先建墳,即使價格年年攀升也在所不惜,一畝地三萬元其實是租金,其實只佔墳墓那麼大一塊塊,其他土地農民繼續耕種。等這家墳主人家又有人故去,就在這塊地上再建一個新墳。農民覺得這樣做非常划算,比種地收益多,所以將地紛紛租出!在農村選墳地是講風水的,能不能被城裡人看上這塊地還得講運氣!

而且,在遇到徵地拆時,各家遷墳都有補償!人們更錯誤地以為建墳是合理合法的!活人違法佔地建房有強拆這一說,但為死人建墳卻從來沒有強拆過!

這種行為是農村土葬陋習導致的,人們感覺法不責眾,越來越膽大,墳墓越來越多,形成了死人跟活人爭地的局面。要徹底杜絕這類現象,必須從根本上破除這種土葬陋習,倡導文明新風!


村姑說村事


這個問題需要三分四固定才能明確責任。

一是三分:古文物保護區墳地;解放後至取消土葬前埋葬的墳地;取消土葬實行火葬後埋葬的墳地。法不禁止立法以前的以往合法行為,只能處理立法後的違禁行為。

二是四固定。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同一合法事項的用地定點發生變化,需要重新固定用地定點。

如古文物保護墳地與高鐵線路建設用地發生牴觸時,常常會遇到執法從舊或從新的爭議?

正確的解決問題辦法。合法都要兼顧,以城鄉規劃為先導,優先考慮二者同用一地的公共用地。二者不能兼容時,符合移地條件,不阻礙經濟社會新發展的一方做為被搬遷人處理。這是一固定。

如革命烈士紀念碑,應當優先落實規劃用地定點。儘量集中安葬便於監護維修養護。中越之戰初期,遺體就近安葬。戰後,統一集中修建烈士陵園,集中安葬。這是二固定。

如民間名人,代表中國文化歷史傳承,對我將來發展有著重大決定意義的新墳。必須依法保留,單獨落實特殊用地指標規劃定點。這是三固定。

如代表中國五十六個民族文化發展特色的公共墓園,還需依法落實根乾枝葉間的歷史用地。

這是四固定。


黃金時代當家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屬國家,集體所有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買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法”)也制定了詳細地的條款,個人買賣土地是違法的。輕則受到買賣合同無效,罰款的處罰。重則會被列入刑事案件,追究法律責任。【記住】農民個體對耕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決權。這是現階段中國的土地政策的決定的走向。作為【個體】存在的農民伯伯們千萬別去觸碰底線……

【圖片源於網絡致謝】!







楊老帥


不符合規定,就是違法!

不過,鄉下獅子鄉下舞,農民實有不得已的苦衷。死個人,總得有個地方安葬吧。到墓園去買,得掏一大筆錢。現如今純種地的,有幾個買的起?倘若不外出打工,連贍養老人和供孩子上學都困難,更遑論其他!

在我老家這一帶,分為後山和湖區,湖區的地方也就是長江中下游平原。早年間,時常洪水不斷。住在湖區的,人歿了以後,一般都選擇到後山土葬,因為地勢較高,不容易遭水淹。就我的記憶,那時的墓地,也要掏錢。不過沒現在那麼多,更不可能成畝的賣,想都別想!尤其是我們這裡人均土地非常少。出面的是村民小組,最小的集體,報經縣鄉有關部門同意後,在本轄區內選一塊荒山,滿意就成交。一般的人,幾乎不會挑剔的。這也等於做了一件好事,既解了主家的燃眉之急,又讓死者有了棲息之所。

不過時過境遷,這幾年是怎麼個做法就不知道了。還有不解的是:不是實行火葬了嗎?假如真有錢,為什麼不選擇墓園,而要幹這違法的勾當?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在我看來,錢再多也不能賣!錢有用盡的時候,賴以生存的土地沒了,再後悔就來不及了!(解決了後顧之憂的除外)

以上是個人淺見,歡迎各位指正!


夕陽162367187


天是人人的天,地是人人的地,藍天和大地不屬於死去,也不屬於未生,只屬於現在天下所有生存者。

為了便於管理,簡單的說:農村土地歸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個人有轉包、出租、耕種等權利,沒有買賣的權力。

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即使開發商也需要多種手續,才能拿到土地。個人房產等可以出租、轉賣。但是轉賣必須通過政府房產、土地局等幾道手續。

所以說不管城市和農村,只要是買賣就必須經過政府部門,否則都屬於違法。





東北老胡1954


請對照國家相關法規,和查一查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和1994年土地二輪承包時,集體(即村與村民小組)所約定的承諾,應該說對承包的集體土地私賣、私買和用作墳地等,不可能不是違犯法律法規的!


潤物無聲73


農民種植的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承包給農民種有期限,在期限內農民自己不耕種可以租賃其他人,但一定是用於耕種。擁有土地承包的農民賣土地給其他農民,這個賣是租賃形式,在擁有承包權的農民在國家給予的期限內轉讓租賃。土地所有權在國家。農民處於修水庫的位置之地即使怕被水淹出賃對方,對方也怕水淹或其它目的而建成墳地。在租賃期限內由耕地變墳地,違法不違法不得而知。官不究民不舉以為無事。一旦租賃期限到,農民收回還要耕地墳地得要求遷移。不遷損害擁有土地承包者利益,擅改土地使用方式上告應該違法。


圃香


墳地不應該算犯法,中國上萬年的墳地都受保護,只是近這幾年來,人們向錢看亂收錢,不是有良心的人才賣墳地要錢,應該受天上懲處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