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停薪留職職工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嗎?

李煥娣2013年9月1日到若水軒公司工作,擔任託管班老師,2013年11

月26日其以要回家為由提出離職,實際工作至2013年12月6日。若水軒公司認可李煥娣於2013年9月1日進入該公司,並住到公司宿舍,在其公司開設的託管班幫忙看孩子;因李煥娣是公務員,不能停薪留職,於2013年12月6日離開若水軒公司,為證明勞動關係,李煥娣提交工作日誌本、打卡記錄的複印件數張為證。

其中,工作日誌本上為李煥娣記載的2013年9月至12月期間每日的工作內客,工作日誌的首次記錄為2013年9月3日;打卡記錄為李煥娣在2013年9月至12月期間的打卡時間記錄,首次打卡時間為2013年9月】日。若水軒公司稱其公司每位教師和學生均有工作日誌本,正式員工的工作日誌主要記找學生的學習內容,與李煥娣的記錄內客不一樣;認可打卡記錄的真實性,稱打卡記錄顯示李煥娣一個月內只有六天是十二點之前到崗,且多次請假。

關於李煥娣的工資標準和工資發放情況,若水軒公司稱李煥娣有一個月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月,如果幹得好還有200元獎金,試用期滿後雙方另行協商;

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公司以月2000元的標準以現金形式向李煥娣發放了工資;李煥娣離開若水軒公司時,朱靜以個人名義另行支付了學凝規500元。李煥娣對若水軒公司主張的工資發放額予以認可,但稱離職時發放的500元為若水軒公司曾經扣除的獎金;稱雙方約定試周期滿後月工資為2700元,為有300元至800元不等的獎金。

關於李煥娣的身份問題,李煥娣認可其是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小學的在編教師,稱其人事關係在學校,但並來從學校領取工資,與學校的關係類似於停薪留職。為此,李煥娣提交了證明一份,內容為:“李煥娣老師是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的小學教師,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沒有在職工作.按照相關規定,此待遇符遏按照停薪留職教師的相關待遇進行處理,特此證明.”並加蓋有“滄州中運河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字祥印章,若水軒公司不認可該證明的真實性。

事業單位停薪留職職工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嗎?

關於李煥娣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西城區仲裁委申請仲裁,在申請書中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之規定,若水軒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故申請將2013年10月至12月9日的工資共計6768元及2013年10月和11月份的社保共計1600元給子支付,請給予公正的仲裁。”申請請求為:要求若水軒公司支付2013年10月至12月9日的工資共計6768元,補徽各項保險或現金支付單位應交保險費的金額1600元,共計金額8368元。

2014年5月7日,西城區仲裁委缺席審理了該案。就該案的庭審過程,原審法

院前往西城區仲裁委調取了庭審錄像,庭審錄像顯示,若水軒公司因未攜帶委託手

續未能參加庭審。

李煥娣在明確申請請求稱其主張的工資包含欠付工資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仲裁員向李煥娣釋明,若水軒公司未攜帶委託手續不能參加庭審,是缺席審理:因李煥娜的件裁申請書中僅寫明工資一項,未明確主張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因此,如果李換娣堅持當日開庭審理,則仲裁委員會只能審理拖欠工資事宜,李煥娣可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另行起訴;如果李煥娣申請增加未簽訂書而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則伸裁委將擇期再開庭審理。後,李煥娣要求當日開庭審理,仲裁委針對拖欠工資事宜進行了審理。

事業單位停薪留職職工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嗎?

當日庭審結束後,仲裁員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了調解,並出具了京西勞仲學 [2014]第739號調解書,內容為:"......申請人李煥娣請求被申請人北京若水軒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支付工資等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由仲裁員任超獨任審理。李煥娣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一、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9日工資6768元;

二、補繳或按單位所應交保險費的金額給予現金補償1600元(已撒銷),經本委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北京若水軒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同意自本調解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李煥娣人民幣2000元;

二、雙方自覺履行該調解協議,此後雙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追訴。上述協議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本委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針對上述調解情況,若水軒公司稱李煥娣主張的工資數額是根據二倍工資計算出來的,其公司並不拖欠李煥娣工資,如果當時調解只處理拖欠工資的問題,則若水軒公司不會支付李煥娣任何款項;另,當時仲裁員表示若水軒公司未與李煥娣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失誤,如果支付李煥娣2000元,則雙方此後的爭議就不再追訴了。

李煥娣則主張,其轉正後月工資為2700元,若水軒公司10月,11月拖欠工資為1368元;此次仲裁申請請求中的6768元包括了拖欠的工資1368元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400元,當時的仲裁申請請求還包括了社會保險的問題,但仲裁員調解時只處理了拖欠工資的問題;如果包含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其是不可能同意2000元的調解方案的;調解後,其申請社保稽核,但因仲裁委未確認勞動關係,導致社保問題未能稽核成功。

2014年7月10日,李煥娣向西城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若水軒公司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9日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要求若水軒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9日之間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雙倍工資6183元。2014年9月22日,西域區仲裁委作出京西勞仲字[2014]第2302號裁決書,裁決確認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若水軒公司李煥娣存在勞動關係,若水軒公司支付李煥娣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551.72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雙方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問題,具體而言,定事業編制勞列番與用人單位之間能否成立勞動關係的問題。根據,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與非在編人員井無法律意義上的區別。李煥娣任職的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小學並非參公單位,因此不存在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而不得兼職的問題。

事業單位停薪留職職工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嗎?

並且,在現有法律規定下,法律並未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存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李煥娣提交的證明顯示在若水軒公司工作期間,原單位就其按照停薪留職處理;牽煥娣在若水軒公司開辦的託管班工作,從事的勞動是若水軒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工作期間記錄工作日誌,並打卡記錄考勤,接受若水軒公司的管理;同時,若水軒公司按月向李煥娣支付勞動報酬。原審法院依據上述事實,認定李煥娣與若水軒公司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並無不當。若水軒公司上訴主張雙方在此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沒有依據,不應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第一次仲裁調解是否包含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問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水軒公司未與李煥娣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李煥娣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若水軒公司稱該項訴請已經京西勞仲字[2014] 第739號謂解節處理。但根據原審法院調取的京西勞仲字[2014] 第739號仲裁案件的庭審錄像顯示,此次庭審為缺席庭審,仲裁員告知李煥娣僅就拖欠工資問題進行審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申請請求需另案起訴。

京西勞仲字[2014] 第739號調解節中亦顯示李煥娣的仲裁申請請求為要求若水軒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9日工資6768元,調解方案也載明若水軒公司支付李煥娣2000元,雙方不再就該案所涉問題進行追訴;即申請請求及調解方案中均未涉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故第一次仲裁調解並未涉及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問題,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情形,若水軒公司應當支付李煥娣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最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未支持若水軒公司不同意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訟

請求。 對若水軒公司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已經調解處理的主張不予採信,對其公司上訴不同意支付此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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