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發現懷孕 還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在勞動法律中對單位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都是有明確規定,單位不得無故解除三期內的單位女職工,並且三期女職工有帶薪產假的福利。

四川樂山的段靜怡現年29歲,2012年11月進入成都市某科技公司工作。她起訴說,去年年初,她續簽了一年的,開始擔任產品經理,月薪6520元。去年4月25日,公司以人員縮編為由,想要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稍後,段靜怡辦理完交接手續後離職。10多天後,她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時,被告知已經懷孕40天。

“她離職的時候已經懷孕了。按照第42條規定,在懷孕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段靜怡的代理人說,段靜怡立即找到成都某科技公司,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但對方一直以各種藉口拖延。段靜怡就此事提起勞動仲裁。

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發現懷孕 還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今年4月,勞動仲裁部門駁回了段靜怡的訴求。她對此不服,將成都某科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索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4萬元。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的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成都某科技公司的代理人說,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確實是“縮減人員”,但段靜怡沒有提出異議,也沒說自己懷孕。對此,段靜怡的代理人說,當時她自己並不知道懷孕,檢查後才知道的。

“作為一名已婚的適齡婦女,段靜怡應該對自己是否懷孕有一定認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她應該已經懷孕一個月左右了。”成都某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反駁說。鑑於雙方都要繼續提交證據,法官宣佈休庭,擇期繼續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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