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拆遷,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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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妨害公務罪是強拆領域經常出現的罪名,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成為本罪侵害對象的,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焦點集中在被拆遷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執行公務。律師認為,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強制法》實行,按此法規定,強拆只能由法院執行。政府沒有法律權限的情況下強拆屬於違法行為,不是妨害公務罪所說的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所以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但實務中法院一般不採納這種辯護意見。律師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維權必須依法,從實際出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拆遷的規模將大幅上升,當面對拆遷人的違法行為時,很多老百姓選擇自力維權,但因不懂法律,往往從受害人變成被告,建議及時聘請律師為你維權,通過法律途徑而不是暴力對抗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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